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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弘扬检察职业道德热情为群众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几项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9 生效日期: 1997-05-2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发办字(1997年)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指示,进一步弘扬检察职业道德,提高检察队伍文明执法水平,热情为群众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弘扬“清正廉明,护法为民”的检察职业道德。全体检察人员应按照检察职业道德的要求,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国家、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坚决做到:爱检敬业、恪尽职守,严格执法、文明办案,遵纪守法、清正廉明,刚直不阿、护法为民。

  二、严肃办案纪律,实行“六个严禁”。各级检察机关要努力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发扬密切联系群众,尊重群众,耐心细致,不骄不躁的作风,严格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在办案中严禁非法采取强制措施,侵犯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严禁对证人、诉讼代理人、辨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粗暴蛮横;严禁泄露案情和检察工作秘密;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徇私枉法、以案谋私。

  三、检察人员要廉洁自律,做到“十个不准”。检察人员一律不准接受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以及参加上述单位和人员提供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活动;不准接受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钱物;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准以任何借口、采取任何形式为涉及亲友或其他当事人的案件说情或进行干预;不准让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支付请客送礼或其他活动的费用;不准占用企事业单位和发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不准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参与娱乐性经营活动;不准巧立名目乱拉赞助;不准着检察服从事非公务活动;不准将警车用于非办案活动。

  四、深入开展文明接待室活动。检察机关要热情接待群众来访、来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处理问题有回声。对于群众来访不推诿,不刁难,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耐心听取,对于群众来信不拖不压,及时依法秉公处理,为群众排忧解难,多办实事。定期评比文明接待室,向社会公布一批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促进文明接待工作。

  五、重视举报工作。检察机关受理群众举报,要及时将举报材料移送主管机关或主管部门,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禁止把举报内容泄漏给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及其他无关人员,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案件,认真查处。

  六、实行检察机关领导接待制度。建立“检察长接待日”,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定期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回答、协调和处理有关问题,接待日应事先向社会公布,最大限度提供便民条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七、主动接受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向政协及社会各界通报情况,主动征求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对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检察长要亲自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切实改进。

  八、在各级检察机关推行“办案作风纪律监督卡”制度。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公布办案纪律,提供监督方法,明确监督途径,请发案单位和群众对办案人员执法遵纪情况进行评议,填写在“监督卡”回执栏内,由检察机关政工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收回,作为考评工作的依据之一。

  九、各级检察机关要面向社会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检察人员作风纪律问题电话。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对待,及时办理,严肃查处,适时反馈。高检院的举报监督电话是:010--65241850。

199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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