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港科[2006]107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科技兴港”和“人才强局”发展战略,加强局科研项目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管理范围是指:市府各委办局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列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计划内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局科技外事处、研究室是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局科技外事处负责除局软课题研究之外的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局研究室负责局软课题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局科研项目的立项要求是:围绕局中长期发展规划、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前瞻性的战略问题。
第五条 立项原则:鼓励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应用、加强集成。
第六条 立项程序:申报、汇总、审查、落实承担单位、下达计划。
1、申报:每年底,各处室及有关事业单位向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
2、汇总: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对申报的科研项目组织初审,进行论证、筛选、汇总(必要时委托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
3、审查: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局长办公会审查。
4、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公开发布科研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公平竞争,在全社会范围内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5、下达计划:经分管局长审批后,正式下达科研项目计划。
第七条 承担单位必须具备课题研究的实力和经验,提供科研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确定的必要的课题实施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制度。
可以根据课题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选择课题承担单位。
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报的处室或事业单位应指定人员参与项目研究,及时掌握研究动态。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开题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研究的要求和目的填写“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科研项目建议书”,向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开题申请。
2、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确定邀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和开题评审会的时间、地点,发出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
3、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主持专家开题评审会,确定项目的研究范围、目标、要求、内容、期限、技术路线和考核指标等,并形成“科研项目技术论证意见书”,作为签订科研合同的依据。
第十条 签订合同:
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专家论证意见与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合同中,必须明确研究工作的节点进度,科学合理地安排时间。研究项目一般应在当年完成,重大科研项目可视情跨年度完成。
第三章 进度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计划下达后的两周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提供开题论证所需的材料。开题论证后两周内,应完成科研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的中期,向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研究项目的中期报告(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根据中期报告的内容和项目实际进行情况,酌情组织项目中期审查。
第十四条 中期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并经分管局长审批,可以取消该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进度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期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批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局各处室承担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从局科研经费中列支;各事业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由局和事业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节约使用科研经费,做到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研究经费小于等于拾万元的,分二次支付:合同签定一周内付70%,鉴定验收合格后付30%。总经费大于拾万元的分三次支付:签定合同后两周内付50%,中期报告通过评审或经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审定认可后付35%,鉴定验收合格后付15%。对于软件开发项目还应留有不少于10%的使用保证费,于鉴定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支付。
第十九条 列入科研经费支付的项目:
1、调查研究费用: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打印费、差旅费、学术交流活动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
2、劳务费:包括误餐补助、加班补助、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等。
3、开题论证和成果鉴定费。
4、成果查新、软件检测。
5、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受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监督。项目完成后,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填报科研项目费用决算表,并与鉴定材料一起报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对年度项目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向分管局长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由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主持成果鉴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成果鉴定的条件:
1、按时完成科研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的要求。
2、提供鉴定的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可信。
3、填报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或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书。
4、提供经费使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成果鉴定的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满足申请鉴定条件后,向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提交评审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2、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送的评审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对满足条件的,组织评审。
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确定评审形式、评审专家、评审时间等,并发出评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材料。
3、鉴定会由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主持。会议重点讨论项目的鉴定意见,包括:是否达到科研合同规定的考核指标等要求、技术创新之处、社会经济效益、推广应用前景、科技成果水平等内容。意见中必须指出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今后研究工作的建议。
4、项目承担单位按专家意见对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并报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5、通过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由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软课题评审证书》。
第六章 其它事宜
第二十五条 聘请专家的要求:
1、聘请的专家原则上是具备一定学历和理论知识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能客观、公正、公平地评价科研成果。
2、课题组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专家。
3、专家会前须完成书面评审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专家不作为评审专家组成员。
4、专家对成果的技术关键应保守秘密。
第二十六条 局科技和外事处与研究室各自申报的项目实行交叉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的保密:
按照局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奖励:
按《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科研项目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属由经费资助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所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列入各事业单位科研项目计划内的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科技和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