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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自治区纠风办关于继续开展全区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9 生效日期: 2002-11-19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厅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纠风办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2]195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政府纠风办: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自治区纠风办《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内计费字[2001]1311号)下发后,各地按照此通知要求,对农牧民建房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审核,取消了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2001年下半年和2002年第一季度,又分别组织开展了对农牧民建房收费的重点检查,为保证农牧民建房收费政策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农牧民合法权益、减轻农牧民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久前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计委等六部门《通知》精神,继续加大清理力度,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又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重新确定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1525号),对农牧民建房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做了进一步明确。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农牧民建房乱收费问题依然存在,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2002年11月5日国家计委等七部门联合召开的电视会议精神,进一步减轻农牧民在建房方面的不合理负担,切实保障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继续开展全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2002]21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继续开展全区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一)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地价格、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二)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专项调查阶段,在2002年12月20日前完成。各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前一阶段检查中发现的在农牧民建房方面存在的乱收费问题,对农牧民建房收费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发现农牧民建房收费中存在的倾向性、突出性问题,同时,要注意在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是否存在前清后乱、治理反弹问题,并针对调查出的问题拟定专项检查方案。
  第二阶段为复查、重点检查、整改阶段。各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2002年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乱收费问题的部门进行重点复查,同时对专题调查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出的间题要责令和帮助有关部门限期整改。重点检查工作可结合明年全区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同时进行。

  二、重点内容
  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是:
  (一)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及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明令取消的涉及农牧民建房的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收取;
  (二)内计费字[2001]1311号和内计费字[2002]1525号两个《通知》中关于农牧民建房收费政策的规定是否已落实,有无违反规定越权设立收费项目;
  (三)有无强制性服务,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收费;
  (四)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或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行为;
  (五)不按规定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以及不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擅自收费;
  (六)有无未使用规定票据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农牧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牧区社会稳定和扩大农村、牧区消费,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价格、财政、农业、国土资源、建设和纠风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各级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拒绝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对待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要求,积极配合价格、财政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四)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牧民收费政策及专项治,情况,选择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二、2003年初,自治区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各地物价(计委)、财政、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纠风等部门要在2003年3月底,将专项治理情况及典型案例分别上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自治区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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