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4 生效日期: 2006-04-1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所一[2006]129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各财税监督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免税品经营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特许经营费予以税前扣除。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4]241号
外交部,民航总局,交通部,铁道部,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及免税店,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等免税品经营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免税商品经营管理,体现免税业特许经营政策,理顺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分配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第三条 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商品经营业务,以及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第四条 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均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额)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

    第五条 征收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企业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免税店以及其他经营免税商品或代理销售免税商品的企业。

    第六条 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按其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由总公司集中缴纳;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供货的其他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在企业所在地就地解缴。

    第七条 在国际交通工具上销售(或代理销售)免税商品的民航、交通、铁道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非全部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应将免税商品销售额单独核算,并在企业纳税所在地缴纳特许经营费。

    第八条 经营国产品的免税企业,应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国产品及从境外以免税方式进口经营的国产品均视同免税商品,按规定缴纳特许经营费。企业经营完税国产品,不缴纳特许经营费。

    第九条 对免税商品经营实行招投标管理模式的单位,应在招标标的中,明确国家征收特许经营费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承租免税商品经营场所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征收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的有关规定,与租赁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原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

    第十一条 免税商品经营企业于年度终了的5个月内,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并上缴中央金库。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免税商品经营企业上缴特许经营费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的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收入机关栏填“财政部”,指定收款金库栏填“中央总金库”,预算科目名称(款级栏)填“其他收入”,科目编号为“7140”。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起征收2005年度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财政部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财企(2002)27号)文件相应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企[2006]70号
外交部,民航总局,交通部,铁道部,中国国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首都机场及免税店、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及免税店,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等免税品经营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因缴库规定发生变化等因素,现将征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办法规定,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均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额)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改为“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
  二、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征收。免税品经营企业应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送年报。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及有关规定,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实行直接缴库,各地专员办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缴款人所交款项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预算科目列“7140其他收入”。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