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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玉米销售、出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 2002-10-1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赤政办字[2002]17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玉米销售、出口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玉米出口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玉米销售、出口工作的领导,按照市政府有关销售、出口玉米的要求,积极做好玉米销售、出口工作。

  二、全市玉米出口工作由赤峰北疆粮油购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组织,各地区粮食企业不得自行与市外企业签订出口玉米销售合同。

  三、各地区要抓紧时间对前段时期玉米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纠正。目前,我市个别旗县区的粮食购销企业没有执行市政府有关玉米出口的规定,擅自为市外区内企业提供出口玉米粮源,加大了我市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凡自行与市外企业签订出口玉米合同并销售玉米的,出口玉米补贴完全由出口单位负担。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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