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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关于城建国有资产公司受让土地缴纳税费办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1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扬府办发[2003]95号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积极融资,组织土地综合开发,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大力经营城市,经市政府研究,对市、区城建国有资产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受让土地缴纳税费办法明确如下意见:
  一、城建公司系经市政府批准或确认的承担区域性综合经营城市资产的国有(集体)全资公司。目前,市直为城投公司、新盛公司、新铁公司、新韵公司;广陵、维扬、邗江、开发区每区仅限一个区直属公司

  二、城建公司受让土地应按现行土地供应政策执行。经营性用地应实行拍卖、挂牌或招标竞购;公建、基础设施用地按有关政策划拨供地。出让供地数量,根据借贷、融资规模实行指标控制、集体会办审定。

  三、为扶持城建公司发展,其所受让地块可用作融资抵押,今后具体项目开发建设需另报市政府批准。地块如入市由市里统一平衡。

  四、城建公司征用地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级以下收入及城建公司以拍卖、挂牌竞购等方式受让经营性用地需按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政府应得净收益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财政背书方式,作为政府对城建公司转增股本金或补偿所承担的城建基础设施、市政府交办的重点工程等的投资款。

  五、对城建公司受让土地仅用于融资抵押贷款的,其税费缴纳可分步到位。其中:省国土厅集中的每平方米2元的费用在办理权证手续时即予缴纳,不予免、欠;市里所收的4%契税和2%业务费,待今后经批准正式实施建设时缴纳。办理权证及抵押手续仅收工本费,其余有关业务、管理费免收。

  六、要加强对城建公司受让土地的经营管理。各有关公司要以受让地块为平台,以融资为手段,组织好综合经营城市活动。国土、财政等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做好具体衔接手续,切实搞好服务。市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要转变观念,加强协调,共同抓好落实。

二OO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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