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昆明市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18 生效日期: 1989-08-18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9]168号

为贯彻我市《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有关规定》,促进联合与协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是昆明市人民政府主管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检查、协调全市横向经济联合与协调工作。

  第二条 凡下列经济联合组织,须经过审批方可成立:
  1、通过联合,建立或组成新的经济组织;
  2、通过联合,更换企业法定名称;
  3、通过联合,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增加产品品种或共用产品商标;
  4、省内外企事业单位来昆开设“窗口”;
  5、依法需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进行注册登记的经济联合组织。
  经济联合组织必须是经济实体,禁止将经济联合组织变成行政管理机构,或在经济联合组织上建立行政管理机构。禁止将现有的行政管理机构换块经济组织的牌子,继续行使行政管理。

  第三条 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1、本市县(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单位联合,使用“县(区)”企业名称的经济联合组织,由联合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所指定的部门审批,并报市经协办备案;
  2、本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在工业、商业、农业内部实行联合,使用“昆明市”名称的经济联合组织,分别由市经委、财委、农委、建委按归口管理原则审批;
  3、本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与省外、市外单位联合,或实行跨部门联合(如工农商联合)的经济联合组织;以及由市经协办牵线的联合组织,使用“昆明市”企业名称的,由市经协办审批;
  4、新组建的企业集团,或需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财政解缴渠道的经济联合组织,由其确定的行政主管单位审核后,按归口管理原则分别报市经委、财委、农委、建委、体改委审批;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分别由市经委、财委、农委、建委、体改委按规定报市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审批;
  5、外地企事业单位来昆开设“窗口”的,由市经协办审批。
  各种联合经济组织经审批后,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
  市经委、财委、农委、建委、体改委、经协办在审批工作中,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审批工作。

  第四条 凡需报批的经济联合组织,应提交下列文件:1、经济联合组织的协议;2、经济联合组织的章程;3、可行性研究报告;4、经济联合组织主管部门的意见;5、经济联合组织如申请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交特殊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批准证件。
  审批工作要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为审批单位提供方便。

  第五条 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要适应我市调整产业结构、产业政策的需要,充分利用我市资源和加工优势,大力发展开发能源,原材料生产的联合项目;以及投入少、见效快、有利于挖掘现有生产力,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有助于改善企业管理,推进技术进步的联合项目。

  第六条 凡属由市经协办牵线搭桥,传递信息,协助企业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并已取得效益的项目,市经协办可向受益单位一次性收取适当的信息、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省政府《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市经协办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开支事实,与受益单位商定。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酌情减免收费。所收费用只能专款用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业务,不得用于改善职工福利或发放奖金、补贴,并由财政监督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一九八九年八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