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8-10 生效日期: 1989-08-10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复[1989]6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搞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省市政府有关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经过国家、省、市、县(区)批准,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各类建筑工程(含勘察设计),除不宜招标的工程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否则,不批开工报告,不办理施工合同及签证,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银行不拨款。

  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持有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的国营、集体勘察设计、建筑企业,或持有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发给的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外专州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 昆明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计委、建委、经委、建管局、市建行等部门参加,具体业务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局)及各县(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五条 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
  1、贯彻国家颁发的招标投标的规定;
  2、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办法;
  3、审批建设项目的招标申请;
  4、审查设计、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审批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来我市参加工程投标的企业资格;
  5、组织确定标底和颁发中标通知;
  6、参加招标和评标的组织工作,协调、仲裁招标过程中的争议;
  7、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8、对中标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9、组织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第六条 市、县(区)两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具体分工如下:
  1、凡经国家、省市计委或经委批准,在昆明市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含1500平方米)的,由市招标办组织招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招标,但要到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的有关手续。
  2、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县区自建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在1500平方米以下,由省市计委或经委在县(区)辖范围内所列的建设项目或技改项目,由县(区)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
  县(区)招标办组织的招标工程,应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七条 各种招标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基建程序,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仍按国和省的规定执行,并应在“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附件一)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八条 招标工程必须编制标底。市管项目的标底,可由市建管局编审处编制,也可由招标单位编制。标底由市定额站会同市建行共同审定。县(区)管辖项目参照办理。
  标底在投标前严格保密,对泄露者,严肃处理。

  第九条 招标工程报开工报告。审批开工报告的权限和办法,仍按市政府昆政发(1986)122号文《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条 招标工程要坚持“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正性”的原则。以标价合理、工期合理、能保证工程质量作为评标、定标的主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择本地的设计、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先由招标单位填写中标通知书(附件二)经招标办公室审核后,通知中标企业及银行。

  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必须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如遇特殊原因须改变中标内容时,应报招投标办公室同意,并将更改的合同报送招标投标办公室、银行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因招标单位原因使招标活动中止的,由招标单位按照控制造价0.5-1%的标准补偿对方损失。

  第十四条 中标通告发出后,如一方原因未能按期签订合同或拒绝签订合同,除对责任方处以中标价0.5-1%的罚款外,并由责任方按中价的0.5-1%赔偿对方损失。

  第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中,禁止徇私舞弊、索贿、行贿受贿、吃回扣等行为。违者,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由招标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工程的投标资格、停止投标资格一年以下等处分。

  第十七条 因中标单位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多人恶性安全事故的,除按规定罚款、通报处理外,停止投标资格六个月。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招标投标活动,市招标投标办公室有权制止,宣布中标无效及通知银行停止拨款。

  第十九条 对每项招标工程,市、县(区)招标办公室可以向招标单位按中标价的0.3‰收取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并在签发中标通知书时一次缴清。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勘察、设计“一条龙”的招标投标或建设工程中的单项招标投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等部门配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