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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30 生效日期: 2003-06-30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03]9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四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代扣代缴基础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代扣代缴质量,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地税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对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部队等单位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全面实行按月征收。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税,推进规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为维护税法严肃性,结合我市目前部分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改为国库支付中心集中统一发放,以及各单位财务会计核算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对原按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改为按月征收的条件已经具备。实行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落实代扣代缴责任,有利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和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的意识,有利于体现税法的公平公正原则,也有利于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实行规范管理。

  二、明确管辖职责,做好扣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尚未纳入税务登记管理范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等,应按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于2003年7月底前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细致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工作,并及时做好征管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确保个人所得税按月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贯彻按月征收,落实扣缴责任
  自2003年7月起,凡实行按年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改为按月扣缴。即:扣缴义务人于2003年8月初,应将支付给个人的7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申报缴纳入库。扣缴义务人以后月份支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扣的税款,均在次月申报期内缴入国库,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未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也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零申报。扣缴单位支付个人2003年1-6月份(税款所属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算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于2004年3月底前一并申报缴款入库。

  四、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政策辅导
  按年征收个人所得税改为按月征收,涉及面广量大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要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取得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动配合,需要各单位尤其是新闻单位的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市地税局将统一印制宣传材料,明确扣缴义务人按月扣缴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由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给扣缴义务人。同时,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分别组织机关、企事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办税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业务的培训;各地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业务辅导与受理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税人员要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自觉接受个人所得税扣缴业务的培训。

  五、征管稽查并举,实现以查促管
  为全面促进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扣缴单位的税收征管,按月催报催缴,督促扣缴义务人尽快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税务稽查部门从2003年8月起,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将是否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是否足额扣缴税款作为检查的重点之一。如发现扣缴义务人未按月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将责令其立即纠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缴应扣缴未扣缴的税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扣缴义务人相应的处罚。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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