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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接待外国人住宿旅店的暂行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10-29 生效日期: 1985-10-29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复[1985]76号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保障旅店的合法经营和旅客的安全,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接待外国人的国营、集体、个体、中外合资、独资经营的宾馆、饭店、旅店、旅社、招待所(以下简称旅店),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接待外国人住宿的旅店必须经昆明市公安局批准,呈贡、晋宁、安宁、富民、宜良、路南、嵩明、禄劝县由县公安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旅店不得接待外国人住宿。


    第三条 接待外国人住宿的旅店,接待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回国临时住宿时,必须履行户口登记制度。由住宿人按规定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填写字迹要清楚,情况要确实。本人填写有困难的可请他人代填。


    第四条 接待外国人住宿的旅店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专营接待外国人的旅店,应组成有保卫干部参加的三至五人的户口管理小组;兼营接待外国人的旅店,可视具体情况设户口管理员或户口管理小组。
  2.接待外国人住宿时,须认真核对住宿人员的有关证件(护照、签证、外国人旅行证)。
  3.不得接待未持有效证件的外国人住宿,对违反住宿规定和拒绝履行住宿登记的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4.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旅店的包房中安排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住宿,须依照本法第 条之规定履行户口登记手续。
  5.外国人在昆住宿期间需变更住宿地点时,亦应按本规定再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6.安排外国人住宿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将《临时住宿登记表》报送昆明市公安局外事科(市属八县报县公安局)。
  7.旅店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如门卫、会客制度,设置物品和贵重物品保管室等,保证旅客安全住宿。


    第五条 旅店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1.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关于特种行业及治安管理的各项规定。
  2.认真执行户口登记制度,公安人员到旅店执行公务时,应积极协助,如实反映情况。
  3.外国人住宿后遗忘的物品应尽力交还物主,如发现反动材料或淫秽物品,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不得擅自传阅、复制或保存。
  4.积极宣传并组织旅客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
  5.不得包庇、窝留违法犯罪分子,不准与旅客勾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或奖励。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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