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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5-07 生效日期: 1985-05-07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5]62号

最近,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和《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对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纠正乱涨价的不正之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群众利益必将起到巨大的作用,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现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重大的价格改革措施和重要商品价格的调整,要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令行禁止,不准乘改革之机,乱涨价和变相涨价。不允许超越物价管理权限自行调整价格。已下放物价管理权限的商品,凡关系人民生活重大的商品(包括服务行业的收费),在提高销价(收费)时,须征得物价部门的同意。

  二、凡属国家定价的生活资料价格(包括规定的浮动价格)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变动。属工业企业自销部份,凡直接售给零售企业的,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凡售给零售企业的,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各经营单位不准以零售价或高于零售价进货,加价出售;不准从零售商店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转手倒卖。从外地自行采购的高档耐用品,除按规定执行牌价的外,经营企业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主营公司的作价原则作价。对于轻工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生产的商品价格和农村供销社经营的商品价格,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禁企业把计划内的工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以各种方式转为计划外产品高价销售。企业自销和完成国家计划后超产部分允许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由企业进入交易中心销售,公开标价,照章纳税,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在交易中心成交的物资,要开具发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按规定纳税;属于期货交易的,要签订合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

  四、生铁、钢锭、各种钢材、铜、铝、铅、锌、锡、锑、有色金属矿材、木材、水泥、平板玻璃、纯碱、烧碱、石油、硝铵、化肥、农药、农机、农用塑料薄膜、铜芯铝绞线、铅丝、元钉、汽车等重要生产资料和彩色电视机、名牌洗衣机、名牌自行车、名牌缝纫机、家用电冰箱、摩托车、电视投影机、复印机、电子计算机、毛呢、毛毯等紧紧俏生活资料的批发业务,只能由国营商业、供销社、国家物资供销部门和生产这些产品的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这些商品的批发供应业务。经营范围与此不符的,要立即纠正。严禁经纪人牵线挂钩,从中盈利。国营零售商店应对上述物资和商品的大批量销售严加控制,以防止套购倒卖。

  五、国营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经营的肉食、蔬菜、水果、议价粮等农副产品要运用经济手段,积极组织货源,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价。严禁国营、集体商业就地抬价收购,转手加价倒卖。严禁国营、集体商业把凭证供应的粮食制品转手给个体经营者加价出售。严禁饮食、糕点等经营单位将国家粮食部门供应的营业用粮、用油转卖牟利。

  六、服务行业及饮食行业不得乱涨价,乱收费用。大众化的米线、面条、包子、馒头、花卷、烧饵块、油条、米饭等八个品种,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数量、价格三定标准,不得擅自变动。传统名特食品、名特菜肴、花样小吃等,实行优质优价。饮食业的综合毛利率和分类毛利率要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得突破。
  医疗、托儿、民用房租、公共交通、装御搬运、影剧票、公园门票、自行车保管费等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收费执行。不准擅自提价,巧立名目多收乱要。

  七、各行各业都要明码标价,亮证经营。严禁买空卖空,勒索回扣,抬级抬价,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短尺少寸,强行搭配,变相涨价。严格取缔黑市买卖;严禁倒卖车票和各种票证。

  八、立即开展全市范围的物价大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对所辖地区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乘改革之机乱涨价,变相涨价,转手倒卖和乱收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具体检查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布置。

  九、对违反国务院规定和物价政策纪委的,由各级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查处,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还要酌情处以罚款;拒不缴纳者要通过银行强行划拨。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究领导者责任。对构成经济犯罪的,由国家司法部门依法制裁。
  对于模范执行物价政策和遵守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予表扬、奖励和保护。严禁对物价检查人员和检举揭发者打击报复,对于包庇、袒护、纵容违纪违法行为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加强物价机构,充实物价人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物价工作将越来越繁重。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业务单位必须强化物价管理机构,对已经撤并的物价机构要立即恢复。要求各县区政府设置物价局或科,人员可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加强。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也可根据自已工作、业务情况设立物价科,并配齐人员,迅速按国务院及省、市文件精神开展工作。

  十一、以上各项补充规定,由昆明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物价政策的规定与本补充规定有低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昆明市物价局
一九八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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