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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布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10-25 生效日期: 1983-10-25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3]197号

  我市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但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乱捕滥猎,使这一资源遭受严重的破坏。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2号文件《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搞好野生动物保护,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特布告如下:
  一、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全市人民要树立爱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坚决制止乱捕滥猎珍贵稀有野生动物。我市各种鸟兽约一百二十多种,其中列为国家一类保护的动物有黑鹳,二类保护动物有白腹锦鸡、白鹇、鸳鸯、猕猴、穿山甲、金猫、麝;三类保护动物有各种猛禽(包括鹰、隼、鸽),大灵猫、小灵猫、豹猫。另外还有农田食虫鸟类白鹭、八哥、白腰菊燕和森林益鸟大杜鹃、黄鹂、山麻雀等。对于上列野生动物,一律严禁乱捕滥猎。违者,除没收猎物和猎具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办。
  对于一般鸟类,也要加以保护,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不准破坏鸟类栖息环境。不准捕猎鸟类。坚决制止打鸟、掏鸟窝、拣鸟蛋、用网或毒饵捕杀鸟类的乱捕滥猎行为。

  三、加强对猎枪、猎具的严格管理。除国家指定的工厂允许制造和修理猎枪、猎具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生产、修理、装配和销售猎枪、汽枪、弹药。本市持有猎枪、汽枪者,自布告公布之日起必须到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登记、办理和更换持用手续。违者,按违反枪支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四、严禁任何人(包括外籍旅游者)在本市城乡及各公园内,猎捕采集国家保护的有益动物及昆虫标本。外贸部门、花鸟商店、科研、教学单位,因经营、教学、科研或特殊需要,必须捕捉少量稀有野生动物时,事先要和市林业局取得联系,按保护动物级别分别由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在指定地点和季节内按批准的方法进行捕猎。对私自买卖、走私出口珍贵稀有野生动物者,必须彻底追查,依法严惩。

  五、加强对花鸟市场和农贸市场管理。列为国家一类、二类、三类保护的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禁止在花鸟市场和农贸市场出售。违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在市场上出售笼鸟(朱鸟)及少量农村益鸟,要持有当地林业部门的捕猎证明方可出售。
  禁止在市场上出售油炸麻雀、燕子,发现出售的,一律没收(包括出售鸟类的全部货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等处分。
  以上布告,望全市人民共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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