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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对城市煤气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04 生效日期: 1995-05-04
发布部门: 江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赣建城字[1995]第28号

 各地市建设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我省城市煤气事业发展迅速,多数城市相继兴建煤气设施,一批城市煤气工程陆续建成投产,促进了经济建设发展,保护了城市环境,方便了居民生活。由于煤气是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涉及到千家万户,安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根据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城市煤气安全工作必须从工程设计、施工抓起。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则是提高煤气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为推行建设监理制度,我厅曾以赣城施字(1993)第9号文印发了《江西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现结合城市煤气行业特点,对我省城市煤气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程建设实行建设监理,是有效的控制工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途径。为推行建设监理,今后,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煤气工程项目,均须按建设部和我厅要求,委托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定资质并与资质相符的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设计、施工进行监理。

  二、煤气工程建设设计,应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赣价费字(1994)第11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将监理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落实监理费用,确保建设监理工作的开展。

  三、承担煤气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精心组织工程监理,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我厅通报情况。工程竣工后,由地(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江西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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