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05-04 生效日期: 1983-05-04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3]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电信、公安、邮政局及县区武装部、公安分局、邮政局: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28号文件《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保护通信线路,不仅是邮电、铁路、部队、公安等部门的职责,也是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队和全市人民的责任,保护通信线路安全,人人有责。各级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社队,都要加强领导,组织群众认真学习《规定》,开展经常性的保护通信线路的宣传教育工作。特殊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沿线单位的民兵和治安保卫组织进行护线联防。

  二、发现通信电缆、管道、电杆等通信设备被损坏时,各单位和个人均应随时向市电讯障碍台(112)或其它通信部门反映;发现破坏、盗窃通讯设备者,要及时制止,同时向公安、通信部门报告。

  三、严格执行《规定》提出的“十不准”,对违反《规定》,损坏通信线路,危害通信安全的,要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负责承担修复被损坏线路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
  2.对损坏通信设备后隐瞒、逃跑、嫁祸于人,限期内拒不自首报告的,一经查获,市电信部门可加倍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对蓄意破坏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刑事犯罪分子,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处。
  4.对虽未损坏通信线路和设备,但已有危及通信线路安全行为的,市电信部门有权进行劝阻或制止,公安机关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四、对保护通讯线路安全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电信部门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奖励经费可从损坏通信线路赔偿费中提取百分之十支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