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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全面推行银行储蓄或信用卡转帐纳税办法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2 生效日期: 2003-05-12
发布部门: 高邮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经济的意见》文件精神,便于广大个体工商户就近纳税,提高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效率,为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所有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银行储蓄或信用卡转帐纳税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银行储蓄或信用卡转帐纳税的内容
  实行银行储蓄或信用卡转帐纳税限指本辖区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金融机构受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共同委托,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数据和要求,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将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款从纳税专户或纳税信用卡中划转入库,而纳税人不必每月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一种方式。

  二、银行储蓄或信用卡转帐纳税的范围
  凡在高邮境内享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中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含票控户)的业户均属此办法实施范围。

  三、实行银行储蓄或信用卡转帐纳税办法的益处
  1、实行银行储蓄或信用卡转帐纳税是税收征管改革的方向,是税务机关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创造良好的依法纳税环境的重要举措。它的实行不仅可以有效地促进个体税收从征收型向管理型转变,达到专业化管理的目的,而且可以大大提高税务机关征管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方便个体纳税人。
  2、实行银行储蓄或信用卡转帐纳税大大方便了广大纳税人。它可以简化个体纳税户纳税申报手续,方便纳税人缴税。除纳税人当月实际经营超过核定定额的20%以上及或发生停(歇)业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外,原则上每年申报核定一次月应纳税额,不必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缴纳当期税款可直接由金融机构从其开设的储蓄纳税专户或信用卡户上划转代缴,纳税人不必每月都到税务机关去缴纳,这样既节约往返时间和费用,又可以减少或避免因纳税人自身疏忽造成漏缴,迟缴税款而受到处罚。

  四、银行储蓄或信用卡转帐纳税的具体办法
  1、属于银行储蓄或信用卡转帐纳税实施范围的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本人身份证,到主管地税机关签订《委托银行储蓄或信用卡转帐纳税协议书》并办理纳税存折(信用卡)账户开户手续。
  2、纳税人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到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存储,确保每月7日前存款帐户上有足够的存款以便划转。
  3、每月由建设银行办事处或农行分理处打印扣缴税款的对账单作为完税证明送达纳税人,如纳税人要求开具正式的完税凭证,可到其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索取。
  4、银行自动划拨税款后视同纳税人已申报,但对到期没有足够的存款进行转账的纳税人,即视作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纳税人必须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服务厅办理税款申报缴库手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
  5、纳税人当月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的20%以及发生停(歇)业等情况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或办理相关手续。
  6、纳税人对应缴纳的税款有异议时,可于当月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查询,若对银行存款有异议时,可到开户银行各办事处进行查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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