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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6 生效日期: 2006-04-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IC卡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根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湖北省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函[2005]176号)的规定,现将我省社会保障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社会保障卡(IC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全省已参加和应参加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具有处理个人各类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功能,采用容量为8K的接触式CPU智能卡,其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有效期为10 年。

  二、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标准(含裸卡费用、制卡费用、卡套等)为25元。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得通过收费解决,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费用。

  三、对因丢失、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非卡本身质量问题造成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等原因要求补(换)卡的,按40元收取补(换)卡费;有效期满换发IC卡的,按每卡25元收取工本费。新增扩充IC卡内容和确因社会保障卡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的,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应免费更换、扩充,不得收取费用。

  四、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的减免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发[200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系统和资源,做好各种旧卡与新的社会保障卡使用的衔接和过渡工作,争取早日在全省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用。过渡期间,各地原发行的、不符合统一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医疗保险卡或旧的社会保障卡的收费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提高。

  六、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工本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本通知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2]48号)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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