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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市属企业深化改革中职工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通政办发[2003]88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属企业深化改革中职工分流安置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市属企业深化改革中职工分流安置的意见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为加快市属企业深化改革工作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市属企业深化改革中职工分流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经批准列入南通市企业深化改革工作计划并调整职工劳动关系的市属企业(已列入全国优化资本结构工作计划的市属企业除外)。

  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企业在改制中通过变更、解除、终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不同形式,依法调整企业职工劳动关系。清算(破产)公告之日,为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日,有关职工待遇方面费用的结算均以此为基准日期。

  三、职工安置形式与经济补偿标准
  (一)到本企业列入市深化改革工作计划并调整职工劳动关系的当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职工一律实行社会保养至退休,不得计提和领取经济补偿金。保养期间,由劳动事务代理机构负责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凡是破产、歇业、关闭、撤销的企业,上述人员保养期间按200元/人·月一次核定基本生活费。经批准,实行公有产权全部退出,并实行调整职工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政府补贴改革成本的企业,可适当提高社会保养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但不得高于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从基本生活费中扣除。
  改革成本不足的企业,按92元/人·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含大病保险),到法定退休时,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一次性缴足10年。按69元/人·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每年环比递增10%缴纳。
  改革成本不足的企业,上述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原办法结算。
  (二)凡依法破产、歇业、关闭、撤销的市属企业中分流进入社会的失业人员,且符合1986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到本企业列入市深化改革工作计划当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或者工龄满30年(360个月)条件的城镇职工,经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即由企业代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至退休年龄为止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不再领取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按本意见规定标准,用'两金'协保多余费用不可计提和退还);协保期间不享受基本生活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职工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不足以支付协保费用的,其差额部分由企业承担70%,个人承担30%。工龄满30年的职工'协保'费用差额部分,本人不再承担,由企业负责缴纳。
  选择'协保'的人员,每人每月按92元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按69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从分流之日起,前5年内每年递增10%,从第6年开始按第5年基数不变计算,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由市财政直接借支改革成本的企业,其协保费用由市财政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原办法结算。
  (三)其他职工按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含按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的连续工龄,扣除已补偿的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市区当年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净资产(含国有划拨土地收购价)不足支付改革成本,上述人员经济补偿金标准按市区当年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净资产(含国有划拨土地收购价)足够支付改革成本,职工分流补偿标准可按本人应发工资计算,但最高不超过700元/年。国有划拨土地价值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可按《关于市属企业深化改革中年龄偏大工龄偏长人员的分流意见》(通经贸发(2002)458号)规定进行认定。
  企业净资产(含国有划拨土地收购价)足够支付改革成本的企业需足额缴纳社会保养和'协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通过土地收购暂时不能变现的企业,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改革成本预算批复暂作挂账,待土地变现后支付。

  四、职工债务处理
  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生产用集资款和从职工工资中已扣未缴的住房公积金等是企业内债,原企业是清偿责任主体。清偿科目、范围、数额等须经有关部门确认。具体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市属企业深化改革成本筹集使用的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2)141号)办理。破产企业的内债,清偿不足部分,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职工股金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处理。

 

  五、离、退休等其他人员费用处理
  (一)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按企业改制当年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提5年(2003年为90000元/人),交医保经办机构管理;离休人员的特需费、休养费、交通费等按15000元/人标准计提,交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发放。
  (二)凡依法破产、歇业、关闭、撤销的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用按15000元/人标准计提,交医保经办机构管理。对通过土地收购暂时不能变现的企业,按改革成本预算批复暂作挂账处理,待土地变现后支付。改革成本不足的企业,按市财政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标准进行结算。
  (三)六十年代下放人员生活补助费按10000元/人标准计提,一次性发给本人。
  (四)改制时,由企业管理的遗属补助人员遗属补助费,未成年对象按实计提,成年对象按20000元/人标准计提,一次性发给法定监护人或本人。
  (五)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丧失部分或大部分劳动能力(5-10级)的职工,在计提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另按省、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提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抚恤金等相关费用;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计提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另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助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等文件规定计提医疗补助费。其中,需政府补贴改革成本的企业,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内退生活费和医疗补助费参照改制当年市区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计提。
  (六)企业破产时仍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和法定医疗期内的职工,可将其法定保护的剩余期限内按规定应当由企业支付的生活费或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以及需要由企业报支的医疗费(可按实际测算)一次性发给本人。
  (七)企业须按规定为社会保养、'协保'人员一次性计提劳动事务代理费交劳动事务代理机构。
  (八)对依法破产、关闭、撤消的经营公司授权范围以外的企业,其行政、财务、技术等档案资料交由市档案局保管,退休人员劳动工资档案暂由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均免收档案费和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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