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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授权云南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外籍毒品犯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14 生效日期: 1993-05-1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高检发刑字[1993]56号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为了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依法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根据1982年8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21号文件《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等五党组〈关于改变处理涉外刑事案件审批办法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精神和1987年8月27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就你省外籍毒品案犯审查批捕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人犯一般毒品罪,由分、州、市检察机关审查,在征求同级外事部门意见后批准逮捕,同时报省人民检察院备案,并抄省外事办公室。

  二、外国人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 条第一款所规定之罪行,需要逮捕的,应层报省人民检察院审查,省人民检察院征求省外事部门的意见后,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并抄外交部。


  三、上述两项中牵涉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四、以上仅限于云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缅甸籍人犯。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3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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