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检发刑字[1993]56号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为了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依法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根据1982年8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21号文件《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等五党组〈关于改变处理涉外刑事案件审批办法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精神和1987年8月27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就你省外籍毒品案犯审查批捕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人犯一般毒品罪,由分、州、市检察机关审查,在征求同级外事部门意见后批准逮捕,同时报省人民检察院备案,并抄省外事办公室。
二、外国人犯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 二条第一款所规定之罪行,需要逮捕的,应层报省人民检察院审查,省人民检察院征求省外事部门的意见后,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并抄外交部。
三、上述两项中牵涉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或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四、以上仅限于云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缅甸籍人犯。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3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