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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第二季度超发电量上网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7 生效日期: 2003-04-07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3]109号

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厂: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202号)规定,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发电、供电、用电三者利益、有利于资源充分利用的原则,对第二季度计划发电量之外的电量,核定其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2元(含税)。
  对计划电价与超发电价之间形成的差额空间,主要用于农林场圃同价等。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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