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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0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5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宪生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统一修改文中下列名称:
  (一)“有害病媒”修改为“有害生物”。
  (二)“卫生防疫机构”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居民委员会”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四)“除害监督员”修改为“爱国卫生督查员”。

  二、删除下列章、条、款、项和文字:
  (一)文中表示行政区划的“县”。
  (二)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三)第三章。
  (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五)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三、修改下列内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除害工作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第八条修改为:“本市除害工作实行责任制。下列区域除害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由有关责任人(以下简称区域除害责任人)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和公共厕所、垃圾处理场、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三)机场、车站、码头、桥梁、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五)居住区以外、城市道路以内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六)单位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由相关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负责;(七)各类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公共绿地、宾馆饭店、展览展销场(馆)、公园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八)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带由产权单位负责;(九)江、河、湖泊的水域、河道、堤防、公共排水设施,由水务部门负责。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市、区爱卫会划定,确定责任人负责。”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改为:“爱卫会应当在每年春秋两季开展集中统一灭鼠活动,每年4至10月开展集中统一灭蚊、灭蝇、灭蟑螂活动。”
  (四)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成立营业性除害服务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区爱卫会备案。”
  (五)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修改为:“建立除害工作档案”。
  (六)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国家、省另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开展集中统一除害活动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配置和使用防范有害生物设施、器械,致使有害生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责令限期配置和使用;逾期不配置和使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有害生物密度超过控制标准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达到控制标准;逾期仍超过控制标准的,对单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挪动有害生物密度监测设施、器具,严重影响监测准确性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承担重新监测的费用;损坏监测设施、器具的,责令赔偿。”
  (七)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不服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第四十条修改为:“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26日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订的《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九)对文中其他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四、增加下列内容:
  (一)第八条后增加一条:“爱卫会应当制定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标准,针对不同有害生物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与方法,指导并监督区域除害责任人做好除害工作,达到有害生物控制标准:(一)采用堵洞、器械捕捉、毒杀等方法消灭老鼠;(二)严格控制苍蝇孳生,采用诱捕、拍打和毒杀等方法消灭成蝇;(三)整治责任区域内的蚊虫孳生地,采用生物、物理、化学等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四)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蟑螂栖息场所,杀灭蟑螂;(五)按照市爱卫会提出的措施与方法,预防和控制其他有害生物。”
  (二)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爱卫会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调查属实的,移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武汉市城镇除害工作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章、条、款、项的序号进行调整后重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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