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南通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0 生效日期: 2003-03-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通政办发[2003]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南通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南通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南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南通市教育局、南通市财政局 2003年1月20日)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3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02]66号)精神,加强全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全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完善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体制
  全市中小学的机构编制管理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市)、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是中小学机构编制的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关于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负责指导、督查本地区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市、县(市)、区所属中小学机构的设立与调整(含机构更名、增挂牌子、县处级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等),并依法实施登记管理;负责所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的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中小学人员编制使用的计划管理和人员结构管理;负责中小学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负责制定中小学设立与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中小学机构编制方案的拟制与申报,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数、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负责中小学机构编制使用的计划管理和人员结构管理;参与对中小学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依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经费;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对中小学机构编制方案的审核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学校根据机构编制法规和有关政策,在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拟制使用计划,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认真执行省定编制标准,切实抓好中小学的编制核定工作
  市、县(市)、区在核编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苏政办发[2002]113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见附件1),根据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学校所处的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学校在籍学生数和定编系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的村小学、教学点教职工编制按农村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对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实行小班化教学或寄宿制,以及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等因素确实需要增加编制的中小学,可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年人均财政收入状况,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专任教师编制。其中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增编数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量的3%;不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通州市、海门市、启东市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增编数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量的4%;南通市市区中小学,专任教师增编数不得超过教职工编制总量的6%。

  三、严格履行核编程序,实行动态管理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省定编制标准,提出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核编的原则、依据、学校在籍学生数、原有教职工编制数、现有教职工实有人数、新编制核定数、增减编制数、具体情况说明等,并附各学校的测算表。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省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经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初步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市直和其他县(市)、区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批准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教学任务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实行计划使用,动态管理。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分布调整情况,今后每两年调整一次人员编制,并按以上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四、认真组织定岗定员,妥善分流超编人员
  重新定编后,组织、人事、教育、编制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搞好定岗定员工作。学校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和内设机构限额内,根据教育教学任务,按照按需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科学设置岗位,合理配备教职工。要注意充实一线教师编制,优化人员结构和学科结构比例。要尽量压缩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其编制比例不得超过省定标准。有条件的学校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学校要计划用编,节约用编,通过规范化的机构编制管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以确保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
  在科学定岗定员的基础上,要积极稳妥地做好超编人员的转岗分流工作。中小学超编教职工分流工作可参照当地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体弱多病、长期不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积极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对代课教师要坚决清退。对一些边远地区因教师不足或因教师进修、病(产)假等原因,确需聘用临时代课教师的,必须在核定的编制数内聘用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代课,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使用,同时报机构编制和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编制使用计划管理,严把学校进人关
  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教育、财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核定编制,对编制使用要加强监督,进行动态监控,严禁超编。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编制使用的计划管理,按核定的编制有计划的进人,并留有一定余地,逐步到位。各学校在编制使用计划内根据学科教师情况,按照'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与应届毕业生(或调入人员)签订就业协议,经教育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录用手续。人事部门在编内核定人员工资标准,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列入工资统发范围,并核拨相关经费。教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应及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六、完善制度,严肃纪律,强化对中小学机构编制的监督管理
  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办[2002]1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3号)精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编制、人事、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信息库,全面、准确、动态掌握教职工变化情况。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核定标准(见附件2),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及学校规模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设置学校内设机构,配备领导干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和使用的控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占用学校编制而不在学校工作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中小学不得超编聘用人员、不得使用编外人员顶编在岗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教育、财政、编制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反馈调节机制,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要定期对中小学执行机构编制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标准核编、超编进人、不按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经费、占用学校编制以及其他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的,必须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
  1.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2.中小学领导职数标准
附件1: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普通高中
  城市       1:12.5
  县镇       1:13
  农村       1:13.5
  职业高中
  城市       1:11
  县镇       1:11.5
  农村       1:12
  初中
  城市       1:13.5
  县镇       1:16
  农村       1:17.5
  小学
  城市       1:19
  县镇       1:21
  农村       1:24.5
附件2:中小学领导职数标准
     学校规模     领导职数
     12个班以下    1-2人
     13-23个班    2-3人
     24-36个班    3-4人
     36个班以上    4-5人
  说明: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