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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2 生效日期: 2005-06-22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5]2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2005年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5年,是全面完成全省“十五”计划、衔接“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改革攻坚的关键一年。各地各部门要把改革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抓紧研究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特别是各牵头部门(分工排在第一位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跟踪衔接。省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协调谋划,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将改革动态及对策建议汇总报省政府。
  各地要根据本工作要点,紧密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各项改革。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2005年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和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现提出2005年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及部门责任分工。

一、大力推进农村改革
  (一)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按政策规定完成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保证确权确地有序到户。以落实全免农业税为契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研究解决税费改革中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强化涉农收费专项治理,规范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制度,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积极化解村级债务,全面推行“双代管”,确保不增新债,逐年偿还老债。探索建立农村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体系,完善转移支付资金、农民负担监督和农村财务管理体系。(由省税改办、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负责)

  (二)深入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贯彻鄂办发(2003)17号文件精神,按规定完成乡镇机构设置、编制控制、领导职数配备、党政交叉任职和工作人员定编定岗。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妥善安置好乡镇分流人员。继续抓好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逐步理顺城镇管理、户籍管理和财政收支管理等关系。(由省农办、省税改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建设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负责)

  (三)稳步推进国有农场综合改革。以理顺国家、农场和职工三者关系为主线,在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社会职能剥离和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基础上,重点实施国有农场农业税费和内部机构改革。(由省农垦局、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税改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负责)

  (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完善粮食市场准入条件,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和直接补贴机制,加强粮食直接补贴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完善最低价格收购制度。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由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农办、省农业厅、农发行省分行、省供销社负责)

  (五)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认真落实《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重点推动全省棉花加工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规划、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实验室规划编制的实施工作。从今年起,用5年时间引导棉花加工业进行更新改造,促进我省棉花加工业现代化、规模化、集约化和信息化。(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负责)


二、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建到位。加大国有资产监管力度,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风险防范机制。(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

  (七)加大企业改制改组力度。加快国有资本从一般中小企业退出步伐,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收购、承包、租赁、兼并国有中小企业。力争今年再完成15家国有大型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50家国有骨干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基本完成100家国有骨干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任务。巩固省属企业改制改组和管理体制调整成果,基本完成省建总、省工建总、双环等10家省属重点企业改革脱困和改制重组任务。(由省国资委、省经委负责)

  (八)规范推进现代企业制度。以建立国有大型企业公司董事会为重点,健全公司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逐步实现整体上市。推行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业绩责任制。(由省国资委、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加快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继续推进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做好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分离社会职能工作,支持武钢集团、长江航运总公司、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等中央在鄂企业做好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大力推进社会事业改革
  (十)研究和启动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突破难点,推进全省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今年重点要做好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研究政策、组织试点等工作,力争用3-5年时间,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展和完善精简高效、分类合理的社会事业服务体系。(由省人事厅、省编办负责)

  (十一)抓好文化体制改革。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改革文化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对国有文化企业单位和符合条件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由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积极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和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独立学院的领导体制,加强独立学院管理。规范各类学校招生和收费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抓好素质教育。(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

  (十三)深化公共卫生体制改革。开展城市医疗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继续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整合和优化医疗卫生资源,探索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管理、运行和监督机制。全面建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本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深化和加快血防专业机构改革,理顺血防工作管理体制。(由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四)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放开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市场和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的日常养护作业市场。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制度,强化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监督。(建议由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大力推进财政体制改革
  (十五)继续推进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编审质量,省直各部门都要编制和执行比较规范的部门预算。市、县部门预算改革要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今年省直和市级部门预算的实施面要达到100%,县级要达到80%以上。(由省财政厅负责)

  (十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所有预算单位都要纳入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范围,将改革的级次延伸到基层预算单位,省级要重点解决省垂直管理部门支付延伸问题。所有财政性资金支出,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种基金、预算外资金都要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继续做好财税库联网工作,力争年底大部分县(市)建成财税库横向联网系统,逐步实现省、市、县纵向联网。(由省财政厅负责)

  (十七)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和运行机制,拓宽政府采购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今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达到60亿元以上,比上年增长30%左右。(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十八)进一步推进收支两条线改革。全面启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逐步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土地收益、彩票收入、国有资产收益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规范的收入收缴管理渠道。抓好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重点抓好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和县级政法工作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加大对县乡的支持力度,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今年预算外收支计划管理覆盖率、财政专户管理率分别达到97%和95%,预算内资金管理和收支两条线规范管理县(市)达标面分别达到70%和95%以上。(由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负责)

五、大力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十九)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制度。规范政府投资范围和行为,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负责)

  (二十)进一步深化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对拟上市公司的指导和服务,加快A股上市步伐。重视培育上市后备企业,积极推进境外上市工作。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和发行工作,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尽快形成省、市、县三级比较完备的信用担保体系。加快以武汉为中心的华中地区金融中心建设步伐,尽快发挥区域金融中心的作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体系。(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经委、省财政厅、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负责)


六、大力加强市场体系建设
  (二十一)进一步推进土地市场建设。全面落实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办法,拓宽安置途径,完善征地程序,规范征地行为,探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稳步推进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与办法,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大力推进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今年全省商业、商品住宅、旅游和娱乐四类用地的招拍挂率要达到100%,乡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率达到95%。非经营性用地要建立公开供地机制。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调控,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配套实施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二)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进一步改革劳动就业管理制度,清理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政策和乱收费,取消各种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歧视性规定。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物价局负责)

  (二十三)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认真抓好国家在我省进行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全面推进内外贸资源整合、业务重组,抓好流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强化行业指导、规范、监督、管理和服务,优化流通业态结构,构建内外贸一体化、生产与流通有机结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新型流通管理体制。(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重点抓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市场专项整治;继续整顿和规范农资、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以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为重点,深入开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传销、各种商业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走私、偷逃骗税、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知识产权局、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武汉海关负责)

七、大力推进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二十五)大力推进涉外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口岸管理体制,加快“大通关”建设。加快管理方式创新,完善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配套办法。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外贸行政审批,加强政府政策引导、统计监测、对外谈判和公共信息服务职能,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和协调职能。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贯彻实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制定和完善鼓励、支持外商投资参与国企改造的政策措施。实施“走出去”战略指导目录,加强对外投资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双边和多边投资合作机制。(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武汉海关负责)


八、大力推进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二十六)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基础劳动工资管理,完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制度,在建筑等拖欠农民工工资比较严重的行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改革和规范公务员工资制度,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和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整顿收入分配秩序,进一步完善各类收入分配调节机制。(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负责)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解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在不同地区、单位之间转移和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推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率,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及社会保障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负责)

九、大力改善非公有经济发展体制环境
  (二十八)大力改善非公有经济发展体制环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研究制订和完善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等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加快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和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体系,积极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创业提供公共服务。(由省经委、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十九)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和手段,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应对公共危机和社会风险的能力。进一步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政府重大问题的民主决策机制,推行行政问责制,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听证制度、重大决策公示制度和新闻发布制度,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及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由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人事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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