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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批转邢台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01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邢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研究,同意邢台市物价局、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调整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意见
  我市起码管工商用房现行租金标准仍然是福利性的低租金制。几年来,由于建筑材料、人工工资、拆迁征地等价格上涨,工程造价和维修费用大幅度提高,现行低租金无力对工商用房进行维修、改造,严重影响了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影响了工商企业正常使用。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工商业用房实行商品租金已是大势所趋。现根据建设部和省政府关于工商业用房在“八五”期间要逐步达到商品租金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对工商业用房(含为其服务的附属用房)分别实行五项因素(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资金占用费、税金)的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并从1992年起到1995年逐步由成本租金达到商品租金。

  二、工商业用房按房屋结构分为四级。钢混结构(钢结构、框架结构)为一级;砖混结构为二级;砖木结构为三级;简易结构(土木、半砖木、简易棚、屋)为四级。

  三、各类区成本租金标准
  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
  类  区
  租金标准
  房屋级别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公益事业用房
  一级房    9.6     8     6.4     4
  二级房    8.4     7     5.6     3
  三级房    7.2     6     4.8     2
  四级房     6     5      4     1
  市场租金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公布的房屋租赁价格执行。

  四、租金标准适用范围:
  成本租金适用于国营、集体(含合作企业和国家承认的大集体)工商企业。
  市场租金适用于工商个体户、联营、承包户、转租户、原执行协议房租的承租单位和个人以及新增加的承租单位和个人。

  五、对公益事业用房,如:托儿所、幼儿园、浴池、粮站、医疗卫生(国营)、文化娱乐及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集体企业用房,其租金可适当给予照顾(标准见上表)。

  六、新建工商用房实行新房新租,不分承租单位或个人,一律实行市场租金。

  七、对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行业,如:皮业、盐业、化工、机械、饮食业伙房等,根据其对房屋的腐蚀、震动程度,加收20%-40%的损失费。

  八、承担直管工商用房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与房管部门签定租赁契约,过期不签订契约的,按自动放弃承租权处理。

  九、租金交纳时限:执行成本租金的单位,按月交租的每月15日前交纳;按季交租金的,每季季中月15日以前交纳;执行市场租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月交纳租金的,每月5日前交纳;按季交纳租金的,每季季初月5日前交纳。对过期不交者,按日加收租金1%的滞纳金,边续拖欠三个月以上者,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

  十、单位、团体、个人向社会出租工商用房,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市场租赁价格执行。

  十一、本租金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工商用房类区划分范围表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工商用房区类划分范围表
  一类区
  西大街、北大街、市场街、肉市街、马路街、府前南街、大通街、西门里街、红星西街、西靛市街、新华路、顺德路  备注
  二类区
  马市街、花市街、东大街、羊市街、府前东街、府前西街、东门里街、东关街、西关街、北关街、长街、南园路、中兴路、郭守敬大街、冶金路、钢铁路、新兴路、团结路、东围城路、西围城路、北围城路
  三类区
  除一、二区域以外的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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