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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全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1 生效日期: 2002-10-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 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精神,牢固树立敬老助老的社会风尚,体现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全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全市60周岁以上(包括60周岁)的老年人,由市老龄委办公室统一颁发《乌海市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凭证可以享受本意见所列项目的优待服务。

  二、老年人平时进入全市各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风景区、名胜古迹等旅游景点游览,门票一律半价。到外省市旅游观光,可凭证享受当地对外省市老年人的优惠政策。

  三、免费参观市、区及各单位举办的各类文化艺术展览;白天到公立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展览馆、图书馆、体育健身场所,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专场演出除外)、展览、比赛、阅读图书、锻炼身体等,均按半价收费,优先入场。
  节假日期间参加各种庆祝活动,社会公益娱乐活动,享受优惠、免费参加的待遇。

  四、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免收入厕费。

  五、在公路、铁路、航空客运售票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老年人可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拖运行李;老年人可优先、优惠办理市区内公共汽车月票;乘坐市、区内公共汽车超出3站地,按半价收费;各类候车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六、老年人到市、区各公立医院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减半,并可优先就诊、划价、收费、取药、住院。
  各级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房、门诊、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方面的服务。

  七、老年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到各级老龄部门调解解决。如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各级法院要优先受理;对经济上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减、缓、免交诉讼费;需要获得律师援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八、各类服务行业,应当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对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在营业场所设置“老年人优先、优惠”的标志,优先为老年人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条件的服务场所可实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免收或从优收取服务。

  九、孤寡、特困、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各级民政部门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十、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为老年人服务组织,对孤寡、高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从各方面给予帮助,定期开展义务服务。

  十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协调、联合市区内医疗部门,对7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义诊活动,有条件的可扩大到70岁以下的老年人。

  十二、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交卫生费,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十三、各地区、各单位老龄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本单位80岁以上的孤寡特困老人进行慰问。

  十四、百岁以上老人(含100周岁),由其户藉所在地区政府每年一次性发给200元长寿保健金;市、区老龄委春节期间上门慰问。

  十五、市、区卫生部门每年要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年人上门义务体检1次。

  十六、“乌海市老年人优待证”由乌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以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向老年人发放。

  十七、本优待服务证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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