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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消费者协会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7 生效日期: 2002-09-2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
发布文号: 内工商消字[2002]1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移动电话机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移动电话机商品及售后服务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六部门决定加强移动电话机市场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移动电话机市场的监督管理,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经营秩序,促进电信产业健康发展
  今年检查的重点是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网标志查验制度,是否明码标价,是否履行法定三包义务,是否申报维修资质,移动电话旧货交易是否归行纳市及移动电话机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状况。

  二、严格移动电话机商品市场准入,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防止不合格产品和无合法来源产品进入市场
  (一)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档案。
  1、经营者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商标、产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留存商标注册证明、报关单据、生产企业和发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者进货前应当同生产厂家和有关部门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进网标志、附件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并记入管理档案。
  经营者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二)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1、经营者销售主机或附件,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2、经营者降价销售主机或附件,应按规定使用降价商品标价签。
  3、经营者应按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搞价格欺诈。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经营者应对所销售的商品承担明示担保责任。
  1、移动电话主机和附件成套出售的,应向消费者提供厂方装箱清单,列明主机和附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并与产品说明书、包装和宣传资料一致;厂方不能提供装箱清单的,由销售者提供或在发票、三包凭证上详细列明。
  2、移动电话机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当面交验商品。从2002年12月1日起,销售者应在店堂内设立免费计算机查询设备,在向消费者交付商品前登录信息产业部WWW.TENAA.COM.CN网址,填写许可证编号、设备型号、扰码、手机串号进行标志验证,销售者应当在店堂内显著位置告知消费者进网标志人工查询电话及其它核验手机身份的方法。经查询显示“标志信息为真”且“该部手机已注册”的商品可由销售者在发票或三包凭证上加盖“标志已查询”印章。不得销售无进网许可证、假冒进网标志或其它无合法来源的移动电话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三、严格经营者准入标准,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售后服务质量
  (一)严格维修单位及维修者资质培训、考核与认定工作。
  1、承担三包义务的修理单位必须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维修资质证书。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将定期公布获准承担三包义务的修理单位名单。
  2、所有从事移动电话机修理业务的单位,其维修人员必须依照相关规定,经过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信息产业部、人事司颁发的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职业资格证书》。维修单位应当在店堂显著位置公示维修人员姓名,照片、资格证书编号。2002年12月1日前维修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修理单位,不得继续承担移动电话修理业务。
  3、维修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无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给予警告、罚款。维修质量差或拒不履行法定维修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由原资质管理机构取消证书。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把维修资质关。
  (二)认真履行“三包”责任。
  1、经营者应当按《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附录2中的格式认真、完整地填写三包凭证和修理记录。经维修者、生产者认定不属产品质量问题的,也应在“故障处理情况”栏中注明相应情况。
  2、维修者应按规定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备机。消费者自行前往三包凭证上注明的产品售后服务单位换货的,售后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原销售者凭相应的退、换货证明继续履行三包责任。
  经营者必须按《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与消费者的其它约定履行三包责任。未按规定履行三包责任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其履行。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对移动电话机旧货市场监督管理。
  1、申请从事旧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手续后,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移动电话机旧货交易的经营者,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2、移动电话机旧货交易实行归行纳市,经营者必须在合法的旧货市场销售旧货。旧货经营者应当对旧移动电话机进行查验,记录基本特征、来源和去向,登记出售、寄卖或委托出售、寄卖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姓名、身份证、委托书等。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公安部门依照《旧货流通管理办法》查处。

 

  四、拓宽消费争议申诉、解决渠道,推出一批信誉高、售后服务好的品牌或经营者,引导科学、理性消费
  (一)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公示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检测机构的名称、电话、地址(见附件),供消费者咨询、申诉。
  (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引导科学消费。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将适时推出一批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的移动电话机品牌和经营单位,披露一批投诉率高、售后服务不到位的移动电话机品牌和经营单位,以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
  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将被记入我区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其违法行为将做阶段性或永久性记载。被消费者多次投诉及被有关行政部门多次处罚的经营者,工商部门将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各基层执法部门要广泛宣传、密切配合,将此通知及时传达到有关经营者,并抓好落实工作。

附件:受理消费者申诉、投诉、检测单位名录
  附:
  受理消费者申诉、投诉、检测单位名录
  1、自治区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电话:6933176、6933707及各盟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电话:12315。
  2、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6956315。
  3、信息产业部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管理中心和信息产业部移动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电话:010--63204131,受理移动电话机维修质量和产品质量投诉。
  4、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受理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进网标识查询互联网网址:WWW.TENAA.COM.CN;人工查询电话:010--82058767,82056285,82050313,82050325。
  5、信息产业部赛迪呼叫手机机身号码查询热线:95121315,查询互联网网址:WWW.CHINAMOBLLE.COV.CN。
  6、国家电话机质检中心和信息产业部移动通信设备质检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1号,受理移动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源检测。电话:010--6802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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