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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0 生效日期: 2002-09-1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字[2002]23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落实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下简称“双权一制”)是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一项核心内容,是稳定党在农村牧区基本政策的具体体现。199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牧区草牧场承包到户落实工作进行了全面验收,同时要求农区草牧场也要承包到户经营。根据有关资源普查资料,我区农区拥有草原面积达2至3亿亩,且大多是水、热、土壤条件较好的草甸草原和典型草原。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我区已有一部分农区、半农半牧区旗县完成了草原承包到户工作。但是,由于农区草牧场面积较小、承包到户工作难度较大, “双权一制”工作至今未能全面落实,致使草牧场大面积遭受破坏,有的被当成“四荒”由非本村村民占用或开垦。为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的法规政策,有效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畜牧业发展,提高广大农牧民生活水平,现就全面落实农区草原“双权一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盟市、旗县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旗县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切实组织好当地农区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工作。

  二、落实范围
  本次落实草原“双权一制”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自治区境内农区、城镇郊区,半农半牧区、牧区的农业苏木乡镇。

  三、落实内容
  各地区要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规定》,认真开展农区草原承包到户工作。承包方式和程序要符合最近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国有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具体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充分尊重广大农牧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坚持把党的政策交给群众,承包方案要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二是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坚持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基础上,允许其它合法形式存在。三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牧民之间利益关系。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到权责利统一。四是坚持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加强草原管理和保护。农区草原承包到户后,只准建设人工草地和围栏划区轮牧,不准自然放牧。五是严禁把草牧场当成“四荒”处理。凡把草牧场误定为“四荒”承包、出租、拍卖的,必须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纠正,重新按草原进行承包。

 

  四、工作要求
  (一)农区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在人员、经费和物资等方面予以安排,各级畜牧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二)各盟市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全面推开。试点工作应于2003年上半年完成。
  (三)各旗县农区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工作务于2004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四)自治区在盟市、旗县自查自验基础上,于2004年9月底前进行核查验收。
  (五)自治区畜牧业厅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区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发现有涉及政策问题的偏差要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
200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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