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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2 生效日期: 2002-08-0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赤政发[2002]08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02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二日


赤峰市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企业和个人实施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有突出贡献的旗县区政府、苏木乡镇政府和嘎查村,在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个人,以农畜产品为主要原料、带动农牧民致富的各类龙头企业,为农牧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和经纪人。

  第三条 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奖设先进旗县区奖、先进苏木乡镇奖、先进嘎查村奖、先进龙头企业奖、先进中介组织(先进经纪人)奖和优质服务部门奖。

  第四条 先进旗县区奖、先进苏木乡镇奖、先进嘎查村奖、先进龙头企业奖、先进中介组织(先进经纪人)奖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奖项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优质服务部门奖不分奖励等次。

  第五条 对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受奖地区、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表彰,颁发牌匾和荣誉证书,并给予奖金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市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受奖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先进旗县区奖、先进苏木乡镇奖、先进嘎查村奖、先进龙头企业奖、先进中介组织(先进经纪人)奖实行百分考评制(考评标准附后)。

  第七条 优质服务部门奖根据测评结果确定,测评依据是:
  (一)为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培植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基地、市场体系建设和扶持各类产业化经营中介组织的发展,能够提供及时、到位的贷款支持,并取得显著效果的金融部门;
  (二)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争取建设项目多,建设规模大,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
  (三)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提供准确信息和指导,取得显著效果的部门;
  (四)在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工作中强化职能转变,树立服务意识,在市场开拓、产品开发和科技服务等方面提供服务,取得显著成效的部门。

  第八条 参评单位和参评个人应向所在旗县区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参评单位或参评个人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类项目由旗县区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初评后向市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市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统计、农业、畜牧、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采取定性、定量打分的办法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市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申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否则,取消其受奖资格。对在申报、认定过程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徇私舞弊或其它渎职、失职行为的工作人员,由有关机关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市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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