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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0 生效日期: 2004-12-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04]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通过开展劳务派遣工作,创新就业服务方式,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劳务派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就业是老百姓最根本的利益,也是政府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积极培育就业、培训、保障、维权相结合的劳务派遣组织,逐步推进劳务派遣组织的市场化、企业化、法制化、规范化运作,将进一步促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开展我省劳务派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意义和目的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开展劳务派遣工作,对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城镇失业率,加快城乡劳动者就业由“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转变,创新就业观念和就业服务方式,提高灵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劳务派遣工作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充分发挥劳务派遣系统网络化的作用,用好用足促进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大力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维护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努力使劳务派遣工作成为促进我省就业工作的一个大项目,大品牌,在全省形成“省内规范派遣,省外有序流动,境外依法就业”的大就业格局。
  二、大力发展劳务派遣组织
  (三)本意见所指劳务派遣组织为依法成立的服务型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派遣企业”),为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各类求职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集“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为一体,并按“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方式运作。
  (四)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经过适应性培训合格的和具备专业技术管理水平的劳动者,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有求职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劳动者,向非农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就业困难群体中的劳动者等。劳务派遣企业可以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开展派遣业务;开展省际间劳务合作和派遣;经依法批准并登记后开展国外(境外)劳务输出。
  (五)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人员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由劳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人员依法约定。
  (六)劳务派遣企业通过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应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劳务派遣企业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等工作。
  (七)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接受被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派遣协议妥善处理有关争议。
  (八)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在就业信息引导和就业服务方面对劳务派遣工作的支持,推进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与劳务派遣企业间信息的联络与沟通。
  三、被派遣人员的技能培训
  (九)劳务派遣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类培训机构的资源,发挥社会化技能培训的作用,逐步形成与劳务派遣工作紧密联系的社会化培训基地和网络,加强对被派遣人员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被派遣人员的素质。
  (十)劳务派遣企业要根据被派遣人员多层次、多形式、多样化的就业特点,结合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改革创新,按照产业发展需要,树立“期货”观念,积极采取 “订单”、“订向”等灵活方式培训被派遣人员,并做好熟练工人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预测、培训和储备等工作,努力打造有特色、有影响力的技能培训品牌。
  四、被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障
  (十一)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其被派遣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原已参保的被派遣人员,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法办理。
  (十二)劳务派遣企业作为参保单位,按规定为其被派遣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被派遣参保人员办理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十三)劳务派遣企业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的规定,为其被派遣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十四)劳务派遣企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12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被派遣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由被派遣人员工作所在用人单位支付。
  (十五)劳务派遣企业按有关规定为其被派遣人员办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参保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被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六)劳务派遣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被派遣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十七)劳务派遣企业与被派遣人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十八)被派遣人员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承担被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被派遣人员要与其它员工一样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现场管理,提供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会同相关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九)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单位执行劳动法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各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被派遣人员要履行劳动合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为主负责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指导劳务派遣工作中涉及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争议处理、用工和求职信息发布、参保缴费、个人帐户接续和转移的手续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等事项。
  六、相关扶持政策
  (二十)劳务派遣企业符合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闽委(2002)80号)规定条件的,可按文件规定享受有关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劳务派遣工作的开展,在劳务派遣企业创办时,省和当地财政可视财力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根据劳务派遣企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绩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资金奖励,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和省级补助的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补助的条件和申请补助的程序,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十一)劳务派遣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文)规定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享受有关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
  劳务派遣企业对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统一开具服务费发票,用工单位凭此发票计入企业成本。
  (二十二)劳务派遣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其职业介绍补助、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和社保补贴的标准、条件和申报办法,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闽委(2002)80号)规定办理。
  劳务派遣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对象为派往服务型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劳务派遣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减、免收费就业服务的,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3)82号)文件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和省级补助的就业和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劳务派遣企业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经费补助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65号)规定执行。
  (二十三)政府建立的社会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机构可在具备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设立分中心或服务窗口,对通过劳务派遣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被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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