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科[2006]第092号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简化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系统民间组织日常管理,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启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民间组织管理专用章”(下简称“专用章”)。
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科技类机构民间组织的变更登记。包括: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业务主管部门变更、法人代表变更、住所变更、注册资金变更等。
二、科技类机构民间组织的年度检查。
涉及科技类机构民间组织的成立登记和注销登记的事宜,仍需加盖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章,不使用专用章。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