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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8 生效日期: 2004-12-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4]2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精神,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的问题。2004年先后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对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2004年9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动员部署。多年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省教育厅、财政厅等主管部门和各高校结合实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逐步建立起以“奖、贷、助、补、减”和“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困难学生体系。实践证明,这一政策体系是行之有效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建立有效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机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加强银校协作,全面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的六项措施,是在总结前一段助学工作经验基础上提出来的。新的助学工作机制,体现了国家资助与鼓励自主相结合,解决实际困难与资助品学兼优相结合,助学贷款的政策性与可持续性相结合,完善工作机制与强化诚信观念相结合。按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要求及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转发了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省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高校应按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
  (一)金融机构要积极行动起来,本着“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简化办理贷款程序,尽快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明确办理贷款的周期,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贷款。
  (二)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按隶属关系应承担的核拨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三)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推动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的实施,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服务工作。省教育主管部门将建立“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网站,为全省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网上申请、查询等提供服务,定期公布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审核贴息情况及学生贷款违约情况,逐步建立学生贷款的各项服务、监督机制。
  (四)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机制,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
  1.高校应尽快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明确国家助学贷款所需额度及风险补偿比例,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核,经同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无法通过协商方式签订协议的,高校应及时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学生贷款管理机构组织招投标。
  2.高校要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工作,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加强管理。高校要采取通过生源地政府民政部门确认及围绕教育资源享用、消费水平、(精神)心理压力、业余生活和身体素质等要素,以座谈会、调查问卷和公示的形式,在学生中开展经济状况调研,准确认定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3.高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增设金融知识及诚信教育课程,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文件、政策,把诚实守信纳入大学生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使大学生牢固树立信用意识,珍惜个人信用,自觉履行还贷义务。
  二、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
  (一)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做好贷款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信息。已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的高校,应按有关规定将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比例及金额及时上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二)公安机关要优先安排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三)经办银行要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对违约学生将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并提供给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
  (四)省教育主管部门和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尽快制定《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对连续拖欠贷款1年以上的学生进行通报;教育、财政、金融部门和高校要密切配合,按《关于改革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闽教财(2004)191号)要求,做好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预算、申报和核拨工作,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三、积极为高校贫困新生提供生源地小额助学贷款支持
  鼓励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和其它中小金融机构探索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为高校贫困新生顺利入学所需路费和食宿等费用提供生源地小额贷款支持,并做好统计监测工作。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推行的“金钥匙”助学工程,在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方面,取得了初步经验。各金融机构应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办法,扩大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覆盖面,提高政策实施效果。教育、财政和金融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进一步研究扶持政策,推动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
  四、高校要建立健全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机制
  各高校要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实行主要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机制,设置相对独立的学生资助办公室,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必需工作经费,归口管理高校资助困难学生工作,进一步落实好资助困难学生的各项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每一个大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
  五、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进一步采取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学生补助、减免学费、助学贷款等各种形式的资助,为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提供有力保障。
  (一)继续做好国家奖学金申报评审工作。2004年中央财政增加了专项资金用于对品学兼优贫困学生的奖励,各高校应尽快做好贫困学生摸底工作,省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要积极向中央财政争取资金。省人民政府设立面向家庭贫困学生的政府助学奖学金,具体资助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制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地区的政府助学奖学金,具体资助办法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高校要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在收入的学费中,用于建立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以及“减、免、缓”交的部分不得低于20%,专款专用,年度收支结余专项结转下年度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高校要积极拓展经济资助方式,结合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争取在今年底使50%以上的在校经济困难研究生能够拥有“三助”岗位;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努力开辟、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更多勤工助学岗位,适当提高勤工助学补助标准,同时对特困生实行“双优”政策,即“优先推荐岗位,优惠计取报酬”。此外,高校还要做好服务工作,积极与有关社区、企业联系,为学生推荐合适勤工助学岗位,将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与勤工助学结合起来,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四)高校要开展特殊困难补助,对贫困学生遇到的一些特殊性、突发性困难给予临时、一次性无偿补助,保证这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五)推广学费减免制度。对军烈属、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等家庭的子女以及老少边穷地区贫困家庭学生等,要根据情况给予减、免交学费和适当的困难补助,具体减免对象和额度由高校确定。
  (六)建立社会参与机制,集中社会力量支持助学工作。高校要大力吸纳社会资金奖励、资助贫困学生。要利用有关网站、媒体、校友会、校庆等方式积极宣传,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海外侨、台胞捐资助学。
  (七)高校应贯彻执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精神,重视并认真做好食堂饭菜价格与质量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关于食堂经营税收优惠及高校食堂、澡堂、学生宿舍用水、用电、用气等的价格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学生生活成本,同时对普通本专科生中5%的特困生给予每人每天4元的生活补助,具体发放比例与标准由高校自行确定,所需经费在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经费中列支。高校应采取发放菜票或直接将补助款划入学生本人就餐卡等方式,确保这项补助能用于解决特困学生的生活问题,确保高校稳定。
  六、继续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确保每位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入学
  为保证刚考入大学的新生顺利入学,各高校都应继续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奖、贷、助、补、减”等不同的措施,确保每位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七、大力宣传,加强管理
  各高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时,必须讲清各项相关的资助经济困难的政策和措施,使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办法、办理程序等家喻户晓,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此外,高校还应加大资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力度,努力增强网络服务功能,将学生基本信息、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贷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违纪处分等情况在信息网上公布,使高校的资助困难学生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八、建立奖惩制度,确保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落到实处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和协调,省里已成立了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金融机构和各高校,务必从讲大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财政投入到位、组织动员到位、督促检查到位,使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及时得到解决。
  为促进我省进一步落实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省有关部门将建立定期对落实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制度,对落实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不力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福建银监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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