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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关于210国道包头至东胜全封闭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30 生效日期: 2002-06-1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2]872号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局:
  你局《关于210国道包头至东胜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内公发[2002]56号)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10国道包头至东胜公路建设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内政字[2001]253号),现对210国道包头至东胜全封闭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2吨及以下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2吨及以上的汽车挂车上路基价5元/车·次,中途运行价格0.2元/车·公里,全程票价20元/车·次;
  2吨以上至8吨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上路基价10元/车·次,中途运行价格0.3元/车·公里,全程票价25元/车·次;
  8吨及以上至20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上路基价20元/车·次,中途运行价格0.6元/车·公里,全程票价55元/车·次;
  20吨及以上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上路基价25元/车·次,中途运行价格0.8元/车·公里,全程票价70元/车·次。
  对短程运行车辆,其车辆通行费不足上路基价的,按上路基价收取车辆通行费;计算尾数以5元为单位,二舍八入,三、七作五。
  因210国道东胜至包头段旧线改造期间在该一级公路行驶的摩托车、柴油三轮运输车、拖拉机及2吨以下的汽车挂车,其收费标准按原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调整自治区贷款修建部分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内价费发[1999]24号)对应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只能用于还本付息及收费站人员工资、福利、设施管理等正常开支。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明码标价,并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每年一季度由你局将上年度车辆通行费收支情况上报自治区计委。

  三、在规定的收费年限内提前还清贷款本息,要立即撤站停止收费。
  本批复自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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