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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提高副食品销价后相应提高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的保健津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11-06 生效日期: 1979-11-06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劳动总局、商业部、公安部关于提高副食品销价后相应提高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的保健津贴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中第  条的精神,决定自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对受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影响的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的保健津贴调整如下:
  (一)山东山西江苏安徽浙江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西四川贵州等省、自治区,从每人每月补助五至七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六至八元;
  (二)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福建广东云南等省、市、自治区,从每人每月补助七至九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八至十元;
  (三)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省、自治区,从每人每月补助九至十一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十至十二元。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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