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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7 生效日期: 2006-01-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2006]063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落实我局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责,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适用于分局、相关处室和具体工作人员。
  (一)信息产生及同步更新制度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学习和贯彻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每一个信息在产生时,由经办人提出公开的种类(如系正式红头文件的,在拟文稿右上方注明),经处室领导核定,局办公室审核,由局领导签发。
  要认真做好信息的上网和更新维护工作。主动公开信息在文件产生的第一时间上网,特殊情况的,最迟不超过30天。
  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等,其它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要及时撤下。

  (二)第三方意见征询制度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三)培训制度
  1、市局每年对系统内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培训,如果有新的政策出台,将在第一时间进行培训;
  2、建立培训数据库,必要时对参加培训人员或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进行考试;
  3、培训和考试情况纳入工作人员年终考核范畴。

  (四)考核制度
  1、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职能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2、上述人员在年终总结中必须对所承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述职;
  3、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五)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公务员法》给相关人员予警告或行政处分:
  1、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履行应尽义务的;
  2、不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应该提供的信息的;
  3、违反规定收费的;
  4、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5、不依法更正申请人信息的;
  6、未经批准,不参加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和市局组织的培训或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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