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2]398号
赤峰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两局《关于国道306线赤峰北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赤价费发[2002]16号)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设国道306线五三至广德公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内政字[2001]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道306线广德公至陈营子段二级公路建设的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内政字[2001]20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道306线陈营子至经棚段二级公路建设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内政字[2001]20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国道306线赤峰北段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批复》(内政字[2002]48号),现对国道306线赤峰北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轮摩托车、轻骑,14.71千瓦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2元;
正、侧三轮摩托车、柴油三轮运输车,14.71千瓦以上的拖拉机,2吨(不含2吨)以下的汽车挂车,每车次5元;
2吨(含2吨)及以下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2吨(含2吨)及以上的汽车挂车,每车次10元。
2吨(不含2吨)以上至8吨(不含8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15元;
8吨(含8吨)及以上至20吨(不含20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30元;
20吨(含20吨)以上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40元。
二、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只能用于还本付息及收费站人员工资、福利、设施管理等正常开支。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明码标价,每年一季度由赤峰市计委将上年度通行费收支情况上报自治区计委。收费站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三、在规定的收费年限内提前还清贷款本息,要立即撤站停止收费。
四、本批复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