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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开展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0 生效日期: 2005-12-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教社政厅(2002)3号)、《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基(2002)14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职成(2004)8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专业水平,根据上海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5学年开始,每年分期分批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或辅导)工作的教师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已取得各类教师资格证书并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或辅导)工作的教师。

  二、培训形式和内容
  (一)培训形式以组班集中面授为主,培训课程结束后,学员还须参加一个月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实践。
  (二)参加培训的学员按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小学三个类别组班。
  (三)学员参加培训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如需占用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半天。
  (四)培训内容由基础理论、专业理论与技术、心理咨询实践与个案督导等三个模块组成。培训计划见附件。

  三、考核要求
  (一)培训和考试实行“教考分离”的原则。学员学完所有课程后,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结业考试和实践环节的答辩考核,并可以参加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的“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师”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
  (二)通过培训结业考试者,可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参加全市统一的“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师”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成绩合格者,将取得相应等级的由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共同用印的《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师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四、组织机构
  (一)成立上海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领导小组,研究相关政策,对培训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上海市各级各类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工作,办公室设在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建立上海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专家委员会,定期研究培训工作;对培训单位和培训师进行资质审查,对课程大纲进行审定,参与对考试大纲的审核,对培训过程加强监督、检查,对培训质量进行监控。专家委员会组成名单另行发文。

  五、培训管理工作
  (一)报名工作
  报名工作自文件下发后即开始,报名表由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
  1、各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可自行到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延安西路900号,电话:62523048)报名登记。
  2、区县所属的中小学(职校等)教师向所在区县的教师进修院校报名,由区县教师进修院校统一送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根据报名情况,统筹安排学员分期分批参加培训。
  (二)各培训单位均应做好学员参加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考勤记录、作业以及实践环节考核的成绩等。学员缺课四分之一将不得参加考试。
  (三)学员参加培训后经考试合格,在取得证书的同时,其学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教务管理系统。
  (四)对取得《上海市学校心理咨询师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的各级各类学校心理咨询师,由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建立培训人员资源管理信息库,并在上海市教师教育网上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上海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  市科教党委副书记 翁铁慧
  副组长:  市教委副主任 李骏修
  秘书长:  市教委人事处处长 周国明
  成  员:  市教委德育处副处长 王静怡
            市教委德育处副处长 邹竑
            市教委人事处副处长 俞玲萍
            市教委人事处副处长 陆震
  上海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领导小组下设高教、普教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工作办公室。高教办公室主任由德育处副处长王静怡担任,副主任由人事处副处长陆震担任;普教办公室主任由德育处副处长邹竑担任,副主任由人事处副处长俞玲萍担任。
  上海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的职务如有变动,由该成员部门的相应人员自然替补。
上海市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等文件精神,对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兼职教师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在心理健康教育岗位上的综合素质,将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纳入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轨道。
   二、培训对象
  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并在本市各高校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或辅导)工作的教师。
   三、课程和学时
  培训课程由三部分组成:基础理论部分70学时、专业理论与技术部分170学时、心理咨询实践与个案督导部分160学时,详见课程安排表。培训共计400学时。
  基础理论课、专业理论与技术课以组班面授为主;心理咨询实践与个案督导部分的课程可结合学员自己的岗位由带教教师予以实践指导。
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课程安排
课程分类 课程内容 课时数
基础理论(80课时) ★普通心理学 20
★青年心理学 30
★社会心理学 30
专业理论与技术(160课时) 心理咨询概论 20
心理健康与异常心理 28
心理测验和评估 28
心理咨询的实施技术 60
危机干预 10
心理咨询师的成长及修养 6
心理咨询与学生政治思想工作 8
心理咨询实践与个案督导(160课时) 面谈技巧(最初的30分钟) 10
放松方法与情绪稳定技术 10
学校心理咨询机构实践(一) 20
心理咨询个案技巧 10
学校心理咨询机构实践(二) 30
个案督导 10
学校心理咨询机构实践(三) 20
精神卫生治疗机构参观 10
学校心理咨询机构实践(四) 30
个案督导 10
  注:2000年以后(含2000年)大学本科心理学专业毕业者,提供有关成绩证明后,可免修基础理论课程中打★课程。
上海市中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等文件精神,对从事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兼职教师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在心理健康教育岗位上的综合素质,将中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纳入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轨道。
   二、培训对象
  已取得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并在这些学校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和辅导)工作的教师。
   三、课程和学时
  培训课程由三部分组成:基础理论部分80学时、专业理论与技术部分160学时、心理咨询实践与个案督导部分160学时,详见课程安排表。培训共计400学时。
  基础理论课、专业理论与技术课以组班面授为主;心理咨询实践与个案督导部分的课程可结合学员自己的岗位由带教教师予以实践指导。
中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课程安排
课程分类 课程内容 课时数
基础理论(80课时) ★普通心理学                  20
★儿童发展心理学              20
★社会(家庭)心理学                  40
专业理论与技术(160课时) 心理咨询概论 20
心理健康与异常心理 28
心理测验和评估 28
心理咨询的实施技术 70
心理咨询师的成长及修养 6
心理咨询与学生思想道德教育 8
心理咨询实践与个案督导(160课时) 面谈技巧(最初的30分钟) 10
放松方法与情绪稳定技术 10
学校心理咨询机构实践(一) 20
心理咨询个案技巧 10
学校心理咨询机构实践(二) 30
个案督导 10
学校心理咨询机构实践(三) 20
精神卫生治疗机构参观 10
学校心理咨询机构实践(四) 30
个案督导 10
  注:2000年以后(含2000年)大学本科心理学专业毕业者,提供有关成绩证明后,可免修基础理论课程中打★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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