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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加拿大自然资源部关于林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9 生效日期: 1998-11-19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拿大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和加拿大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双方”,
  出于增进我们两国林业部门之间双边关系的愿望;
  认识到森林在保护全球环境方面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及森林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对其各自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所给予的重视以及两国在开发和合理利用这些森林资源方面合作的愿望;
  认识到双边科技合作能大大增加两国持续经营其森林资源的能力以造福人类并促进两国之间的双边贸易和投资;
  考虑到我们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的良好的关系和双方根据过去林业备忘录所进行的合作;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精神,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目标
  双方同意开展合作项目和合作活动,以支持两国为实现各自在合理利用和持续经营森林资源以及发展各自林业产业方面的国家目标所作的努力。
  项目和活动将包括双方同意的两国林业部门感兴趣的任何领域的合作,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合作、培训以及促进与林业部门有关的贸易和投资。
  第二条 合作方式和领域
  一、双方同意开展且不仅限于以下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1.交换与市场、贸易、森林资源、林业科技及其他林业相关信息、出版物和文献;
  2.交换林木遗传材料、种子、苗木和生物材料;
  3.互派代表团、考察组或专家进行考察和培训;
  4.进行合作研究、联合调查、举办学术研讨会;
  5.联合举行有关科学、技术、工业开发、贸易及投资的研讨会、研讨班和会议;
  6.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形式。
  二、双方同意且不仅限于以下交流与合作领域:
  1.林木改良和人工造林;
  2.营林;
  3.森林可持续经营;
  4.森林保护,包括林火管理、森林病虫害的生物和化学防治;
  5.林业机械、木材采运作业;
  6.纸浆造纸;
  7.木材加工;
  8.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
  9.林业教育;
  10.林业政策和法律
  11.森林工业开发;
  12.林产品贸易;
  13.联合资源评估。
  第三条 联合工作组
  双方将各自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国际合作司和加拿大自然资源部林务局为本备忘录的执行机构,并在备忘录下设立一个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按照该备忘录而进行的工作和活动的规划和实施。
  工作组中方主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国际合作司司长;加方主席为加拿大自然资源部林务局副部长助理,或是他指定的有关人员。
  双方指定联络员负责双方日常联络事宜。
  第四条 通信
  本备忘录的来往信件均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双方的通信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国际合作司司长和加拿大自然资源部林务局副部长助理。
  第五条 备忘录的修订
  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六条 具体规定
  知识产权
  双方将按照平等互利、相互尊重、遵守双方国内法规的原则对待合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具体合作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将由参与合作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上述原则在项目合作协议中予以规定。
  费用
  如有关双方无其它专门安排,根据本备忘录开展的合作交流中互访代表团和个人所需费用原则上由派遣方自理。
第七条 生效、期限和终止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有效期结束一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八条 项目的继续
  除双方另有安排,本备忘录的终止将不影响在此之前已经开始执行的本备忘录范围内各项目的有效性及其持续期限。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在北京签署,用中文、英文和法文书就,一式两份,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局长  加拿大国务部长
     王志宝           陈卓愉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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