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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7 生效日期: 2004-09-2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4]2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力整改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04﹞4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4﹞171号)、《厦门市2004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安字﹝2004﹞36号)的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9月15日起到11月25日止,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为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排查、整治组织机构
  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依托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为主负责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本行业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二、排查、整治的职责分工
  排查、整治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采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安监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指导”的办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部署和协调做好火灾隐患的检查和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听取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和开展督查工作,及时研究处理我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各区政府的主要职责。定期研究部署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解决因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足而导致的火灾隐患,切实加强本行政区的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职能。对有关部门报请政府实施停产停业处罚的,要及时组织召开协调会,并于7日内予以正式回复,消除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
  (三)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业、本部门的排查、整治工作,认真检查并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困难等。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经发局负责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贸发局负责商场、超市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农业局负责乡镇企业、农村小作坊隐患的检查和督促整改;
  建设局负责商住楼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文化局负责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网吧、游乐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卫生局负责医院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工商局负责室内市场、农贸市场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旅游局负责星级宾馆、饭店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教育局负责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民办学校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民政局负责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监察局负责对整治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宗教局负责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安监局要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并负责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六小”场所及私房出租户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火检查,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和灭火应急预案,以及依法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进行处罚。

  三、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座位为50个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录像厅(若有可放置座位但未放置座位的空间,按1人/平方米?计);
  (2)舞厅或包厢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
  (3)保龄球馆、桑拿浴室;
  (4)配有50台以上电脑的网吧(若有空间但未放置电脑,按1台/平方米?计);
  (5)容纳50人以上的营业性餐馆;就餐人数与住宿人数之和为50人以上旅馆、宾馆、饭店(按就餐座位和床位计,若有空间可放置座位或床位的也应计入);
  (6)可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7)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8)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9)小旅馆、小商店、小作坊、小餐厅、小酒吧、小歌厅等“六小”场所及私房出租屋;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场所;
  (二)重点整治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11)民办学校校舍与其他使用性质的场所共用建筑,且存在“厂、店、校、住”现象的,应当限期改正。
  (12)建筑存在“三合一”现象的,应当立即责令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5)非法经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场所),应当依法予以取缔或限期搬迁。
  (6)非法经营、使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场所;
  (7)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8)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3、私房出租户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栅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应当限期改正。
  (4)住宿在100人以上的私房出租屋要设置简易喷淋。

  四、排查、整治工作实施阶段
  (一)宣传发动(9月15日-9月23日)
  市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向社会公布,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由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单位自查整改(9月24日-10月24日)
  列入排查、整治工作范围的单位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已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对照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复查结束后,应当填写《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报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各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10月25日-11月10日)
  市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检查中发现单位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隐患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消防职责,充分发挥三级消防监督作用,积极开展私房出租屋、“六小”场所等场所的消防检查活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各区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于11月10日前将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和本部门、本辖区检查情况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市政府。
  (四)领导小组组织检查(11月11日-11月20日)
  市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将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并予以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将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及时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政府协调解决。市、区两级公安消防部门、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抽查。
  (五)政府挂牌督办(11月21日-11月25日)
  各区、各行业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厦安字﹝2004﹞10号《关于2004年第一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通知》中列举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查。经复查仍被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区人民政府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并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全部完毕。市整治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因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将严肃追究责任。

  五、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认真负起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什么方法对整改火灾隐患有效就用什么方法”,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针对当前我市燃气、电气火灾事故频发的状况,要积极组织对居民进行用火、用电和用气的安全知识教育。
  (二)注重实效、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
  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排查、整治中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
  (三)分工合作,履行排查、整治工作职责
  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之间,要适时召开工作联席会,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避免整治工作重复、交叉,防止政出多门,增加企业负担。各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适时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着力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各区人民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0月27日前,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阶段工作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察验收各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察验收,并将结果通报全市。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整治各阶段要组织召开工作例会,了解工作进展汇总工作情况,确保整治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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