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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1 生效日期: 2004-09-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4]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省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以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迎接和庆祝建国55周年,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4)2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消防支队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4)99号)的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9月22日起到11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机构
  排查、整治工作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杨爱金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陈公文副秘书长、市公安局陈道煊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公安局、监察局、教育局、建设局、房管局、经委、贸发局、外经局、文化局、卫生局、工商局、旅游局、乡镇企业局、民政局、安监局和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指导和督促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协调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
  为了指导和督促全市开展工作,市政府将成’立由市公安局、安监局和公安消防支队牵头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二、排查、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排查、整治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安全生产监管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指导”的办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全市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指导、部署和协调火灾隐患的检查并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听取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和开展督查工作,及时研究处理我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市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开展,适时组织市排查、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召开联席会议,收集各县(市)区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阶段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报告,汇总我市各阶段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职责。定期研究部署排查、整治工作,认真解决因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足而导致的火灾隐患,切实加强本行政区的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职能。对有关部门报请政府停产停业处罚的,要及时组织召开协调会,并于7日内予以正式答复,消除辖区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
  (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业、本部门排查、整治工作,认真检查并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等。具体职责分工:
  1、市委宣传部:负责在治理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工作;
  2、市监察局:负责在治理工作中对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失职行为。
  3、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组织举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培训班,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开展防火检查,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完善单位灭火及应急预案,并依法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进行处罚;
  4、市贸发局:负责对所属企业和商场、室内市场、集贸市场的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
  5、市经委:负责对下属行业企业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6、市外经局:负责对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7、市乡镇企业局:负责对劳动密集型乡镇企业隐患的检查和督促整改;
  8、市房管局:负责对商住楼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9、市文化局:负责对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网吧、游乐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10、市卫生局:负责对医院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11、市工商局:负责对市场、超市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12、市旅游局:负责对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13、市教育局:负责对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14、市民政局:负责对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15、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并同时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除城镇燃气外)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16、市建设局:负责对城镇燃气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17、市公安局:负责对保龄球馆、桑拿浴室以及“六小”场所、私房出租户的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以上责任部门未涉及到的治理对象,由市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督促隐患的整改。

  三、排查、整治工作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座位为50个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录像厅(若有可放置座位但未放置座位的空间,按1人/M\+2计);
  (2)舞厅或包厢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
  (3)保龄球馆、桑拿浴室;
  (4)配有50台以上电脑的网吧(若有空间但未放置电脑,按1台/M\+2计);
  (5)容纳50人以上的营业性餐馆;就餐人数与住宿人数之和为50人以上旅馆、宾馆、饭店(按就餐座位和床位计,若有空间可放置座位或床位的也应计入);
  (6)可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7)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8)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9)小旅馆、小商店、小作坊、小餐厅、小酒吧、小歌厅等“六小”场所及私房出租户。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二)重点整治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11)建筑存在“三合一”现象的,应当立即责令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
  (12)民办学校校舍与其他使用性质的场所共用建筑,且存在“厂、店、校、住”现象的,应当限期改正。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5)非法经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场所),应当予以取缔;
  (6)非法经营、使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场所,应当予以取缔;
  (7)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予以取缔;
  (8)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四、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9月22日一27日)
  市政府办公厅就此次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统一向社会公告,周知民众;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舆论导向,使之成为社会的共识。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召开由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以及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组织举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培训班,对本地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复查的人员和专项治理范围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培训,要针对当前城镇燃气火灾事故频发问题,组织开展对居民进行用火、用电和用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单位自查整改(9月28日一10月19日)
  列入排查、整治工作范围内的单位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在我市已开展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对照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再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可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可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由各地领导小组统一制作下发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格式附后)一式叁份,填报单位存档一份,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各一份。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10月20日一11月5日)各级领导小组应当组织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消防职责,充分发挥三级消防监督作用,积极开展私房出租户、“六小”场所等场所的消防检查活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1月5日前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组织检查(11月6日一11月20日)
  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上报的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
  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要严格按照们肖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五)政府挂牌督办
  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经县(市)区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应指定一负责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市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将提请市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可结合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本地实际,上述五个工作步骤可以互相穿插进行,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排查、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注重实效,建立火灾隐患整改的长效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排查、整治中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
  (三)分工合作,充分履行排查、整治工作职责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安监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指导”的办法,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分工又合作,形成专项治理合力。各部门要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和国庆55周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切实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认真检查并督促单位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主动、及时地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等。市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了解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对排查、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部署。
  (四)加强宣传和信息反馈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既要宣传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好的做法和效果,又要曝光一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典型。要落实火灾隐患新闻通报制度,及时组织一些大型的新闻报道活动,对还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或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集中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以教育和警示全社会。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及时总结推广在整治火灾隐患工作的好经验、好方法,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4年10月20日前上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时,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一并报送市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20日排查整治第四阶段结束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察验收小组对各地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察验收,并将督察验收情况通报全市,各地领导小组也要相应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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