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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3 生效日期: 2004-09-0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发[2004]239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加强减免税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开展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清理检查工作,重点对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进行清理,属于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对未明确建成区范围的,要建议当地政府尽快明确。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35号)规定的减免税管理办法执行。
  (二)取消原省税务局(90)闽税政三字第008号文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从征用时起三年内出售商品房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从2005年1月1日起改按总局国税发[2004]100号通知中:“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执行。同时,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从征用时起三年内出售商品房的,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情况开展清理检查,凡超过三年未出售的商品房用地,一律按规定补税;未超过三年的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征税。
  (三)要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各级地税局要做好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的维护和更新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的作用,利用税源数据库进行土地使用税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征收单位要对2003年土地使用税征收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实际入库数与税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从对比分析中找差距,分析原因,提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理欠税的措施和办法,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要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各地地税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和市政建设发展状况,参照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划分的土地等级,及时建议政府调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范围。
  (五)开展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情况调研。我省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已近9年,随着近几年经济和市政建设的快速发展,各设区市地税局要布置开展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可行性调研,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各设区市地税局对以上减免税清理检查情况和税源普查分析有关情况,请于9月底前书面报省局;对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研情况,请于11月底前报省局。

  二、土地增值税
  (一)全面加强预征。除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项目外,各地要严格按预征办法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加强日常管征工作,认真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闽财税[2003]27号文件要求,做好普通标准住宅与非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工作。
  (二)调整清结算政策。对已全部竣工并办理结算的房地产项目,在其房地产未销售面积占可销售面积的5%以内时,即可进行土地增值税全面清结算。清结算时其未出售的房地产可按市场平均售价估算销售收入。

二○○四年九月三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其中严格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内容。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特别是去年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认为征收成本高,部门配合难度大,因而管理上比较粗放,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减免税控制不严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用。为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征管工作,查找税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与漏洞,深入挖掘增收的潜力,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这两个税种的征管质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要严格按照减免税的管理权限和减免税审批程序办事。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清理整顿工作重点,认真清理、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全面清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属于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已经到期,对仍未按规定恢复征税的要立即纠正。
  三、要针对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不合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偏低,增量不足的状况,借鉴兄弟省市的工作经验,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运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更新后的数据资料,及时、合理地调整土地等级,适当提高单位税额,以充分发挥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增加地方收入。
  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规范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和评估管理办法,搞好委托代征,特别要注意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及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土地增值收益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在房地产转让后,要予以清算,多退少补。
  五、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对政策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提出建议,以便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对征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办法,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


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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