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1 生效日期: 2005-12-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流[2005]104号

普陀、南汇、嘉定、浦东新区、闵行、奉贤、金山、松江、青浦、宝山区、崇明县税务局、市财税七分局:
  现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的计税价格确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曹杨征收所(简称:曹杨征收所)负责通知本市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生产企业,有新增车型时,应在市场销售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填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并向曹杨征收所申报。

  二、曹杨征收所对企业申报的车价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暂定相关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三、由曹杨征收所将暂定的相关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及时传送到各车辆购置税征收所。并每月一次以电子文件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四、暂定的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采集车价信息时一并上报审定。

附件: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略)

2005年12月21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