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包国税外字[2001]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我局所管企业德利电子有限公司是太阳能设备厂和香港丰里实业有限公司于1991年合资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173万美元,投资额:233万美元。
该公司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数量和质量、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采用了一些新技术,主要是购置了大量新设备对现有的生产工艺进行提高、对现有的设备增加和更新改造。2000年度,在国内共购置了31台(套)生产经营性设备,其设备投资额为1647730.04元,扣除申请退的增值税额46495.74元,最后可用于抵免所得税的设备投资额1601234.3元。该投资额的40%为640493.72元。
经审核,德利电子有限公司1999年实际缴纳所得税为276141.29元,2000年应纳已纳所得税为464955.92元。则2000年比1999年新增所得税为188814.63元。
根据财税字[2000]4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发[2000]9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凡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上述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升级等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因该企业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设备投资的40%,本期只能抵免188814.63元,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在以后年度延续抵免,但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