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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关于对国道301线扎赉诺尔至满洲里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9 生效日期: 2001-12-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1]1633号

呼盟物价局、交通局:
  你局《关于301国道扎--满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的请示》(呼价费字[2001]80号)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301国道扎贵诺尔至满洲里段公路参照BOT模式建设经营的批复》(内政字[2000]10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国道301线扎费诺尔至满洲里段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批复(内政字[2001]307号),现将国道301线扎费诺尔至满洲里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轮摩托车、轻骑、14.71千瓦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2元;
  正侧三轮摩托车、柴油三轮运输车,14.71千瓦以上的拖拉机,2吨(不含2吨)以下的汽车挂车,每车次5元;
  2吨(含2吨)及以下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2吨(含2吨)及以上的汽车挂车,每车次10元;
  2吨(不含2吨)以上至8吨(不含8吨)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每车次15元;
  8吨(含8吨)及以上至20吨(不含20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30元;
  20吨(含20吨)及以上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40元。

  二、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交通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三、鉴于国道301线扎赉诺尔至满洲里段一级公路到目前为止一幅已建成通车,另一幅尚未完全建成的实际,只能在建成通车的一幅设站收费,另一幅在全部建成通车后方可设站收费。

  四、通行费票证统一由自治区交通厅发放核销。

  五、本批复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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