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社会保险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9 生效日期: 2004-08-0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厦劳社[2004]248号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企业:
  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ぉ的规定精神,现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社会保险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医疗保险及住房补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2号ぉ的规定办理。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企业和非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聘用或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聘为编外人员,继续享受按月领取退役金和退役金补贴期间,用人单位不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但须按我市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内人员,不再按月享受退役金和退役金补贴期间,用人单位须按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四、根据[2001]国转联8号文精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地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重新就业后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与该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日算起。
特此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八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