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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2005年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5 生效日期: 2005-08-05
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洪府厅发〔2005〕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2005年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五年八月五日

南昌市2005年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市燃气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燃气安全的期望和要求,赋予了专项整治工作新的内容。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全面完成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达的今年燃气整治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特制定南昌市2005年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全市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突出燃气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围绕燃气安全规范管理这条主线,进一步强化整治工作的力度,推动燃气市场和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全市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一个坚持、三个结合、两个确保”即:坚持依法整治;做到点面结合,城乡结合,整治与整改结合;确保整治工作检查到位、整改到位,确保督查工作落实到位、执法到位。强化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落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杜绝事故隐患,有效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市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公用局。
  办公室主 任:周华安(市市政公用局)
  办公室副主任:朱青云(市市政公用局)
         朱新国(市安管局)
         帅又铭(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
         胡林根(市工商局)
         江秋英(市质监局)
         黄 哲(市消防支队)
         牛 勇(市市政公用局)
         舒秉辉(市燃气管理处)
  工作人员从市政公用局、市安管局、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市燃气管理处各抽调2名组成,集中开展整治工作。
  联络员:毛洁   联系电话:6517519

  三、整治工作范围
  整治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企业相关证照、燃气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旧燃气容器处置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和事故隐患。
  (一)无证照的燃气经营单位及站点违法建设和经营,扰乱燃气市场秩序的(无建设审批备案手续、工商营业执照、消防认可意见、质监的充装许可证)。
  (二)燃气储配站、加压站、加气站、调压室、气化站、储气罐等设施、场地以及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一98)规定和其他安全要求的。
  (三)液化气经营网点或储配站的选址没有经过市规划、燃气行政主管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建设的。
  (四)燃气运输无准运证,燃气运输工具及其负载的槽罐、设备、设施无检验合格证或事实过期失效的;燃气运输工具带故障运输、超载运输、无证运输和违章卸载的。
  (五)供气气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燃气企业及站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经营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七)燃气企业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召开安全生产例会落实安全责任的;从业人员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职能培训及实行持证上岗的;生产经营场所消防设施不健全的;仍未制订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和进行定期演练的。
  (八)液化气储配站没有设置残液回收、抽真空装置的。
  (九)违规液化气钢瓶及将液化气钢瓶出售给废品收购站的。
  (十)压占燃气管道、设施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章施工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
  (十一)对已经责令整改、关闭和取缔的液化气储配站及经营网点仍在继续违章经营的。
  (十二)经营企业违反《南昌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配送中心经营权合同书》的。
  (十三)燃气企业违章经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整治工作方法步骤
  整治工作从8月份开始至年底结束,分为5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8月15日至8月25日)
  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做好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宣传动员工作,制定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并印发四县、湾里区和各职能部门,县(区)和各职能部门要按方案要求,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将整治工作责任按职责范围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单位。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8月26日至9月25日)
  各燃气企业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和整治工作的要求对企业资格、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设施、消防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措施及演练进行自检,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列出整改计划,指定专业人员,逐项进行自纠整改、完善。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写出自查整改报告,按照隶属关系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三)整治、拆除阶段(2005年9月26日至11月15日)
  1、关停、拆除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液化气储配站、液化气瓶组站和管道燃气设施。
  2、限期整改:对已经审核批准尚未达到GB50028一9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标准、GB16一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江西省气瓶充装许可监督管理规则》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管道燃气瓶组气化站和管道燃气设施、以及对占压管道燃气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整治办公室责令其制订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内达不到有关安全标准的,由市燃气安全领导办公室公告拆除。
  (四)督查指导阶段(2005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
  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区及四县和湾里区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五)总结交流阶段(2005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
  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在整治工作中措施得力、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县(区)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经验进行宣传,对工作措施不力,采取整治工作不到位,作风拖沓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违法违规现象长期得不到整治、燃气市场秩序混乱、群众强烈不满、燃气安全事故频发的责任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分别实行纪律处分或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将于2005年12月15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政府。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统一领导,制定方案
  全市整治工作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及四县和湾里区政府负责,专业指导,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在市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组织实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县及湾里区政府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按照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燃气主管部门、安管、质监、工商、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整治工作,做到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责任、依法整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集中整治
  针对本地区燃气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多发问题,抓住重点区域(场所)、重点单位和重大危险源采取联合执法进行集中整治:
  1、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取缔未办理建设审批等相关手续,擅自建设的液化气储配站、液化气气化站和管道燃气设施。
  2、整治压占燃气管道的违章建筑。要组织力量对压占燃气管道的违章建筑逐一排查,对重要街道和重点部位,干线、干管、易发生险情的重要线路和高压管线,住宅密集区、变电站、油库、液化气站、重要机关场所附近压占燃气管道的违章建筑要作为拆除重点,提出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清除措施,本着“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先危险后一般”和“先自行拆除,后强制拆除”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对暂时难于清除的违章建筑物,要求经营企业采取应急措施,加强监管,同时,督促建有燃气管网的燃气企业成立巡线队伍,实行长效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3、规范瓶装液化气经营行为。重点整治:经营企业和自供单位为未办理液化石油气经营手续的企业和个人代储、代灌液化石油气;为未办理液化石油气经营或者自供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运输液化石油气的;送气员未取得上岗证,从事液化石油气接送的;瓶装液化气配送车出租、挂靠、不定点充装的;经营企业在城区擅自设立“黑点”的。
  (三)强化管理,落实责任
  整治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安全责任重大。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履行职责。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凡今后要求申办燃气企业手续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责任部门联合审查。
  质监部门负责对燃气储罐、管道和液化气钢瓶生产、使用环节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对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进行有效检查。
  工商部门负责对证照不齐的燃气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进行整治,对燃气企业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非法燃气经营单位、销售网点进行取缔。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燃气企业生产、经营、储存环节中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监管和整治。
  (四)加强督查,严肃纪律
  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的督查力度,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整治不力、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理顺关系,长效管理
  为指导我市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燃气行业长效管理制度。
  1、合理规划
  燃气主管部门要尽快编制《南昌市城区燃气专项规划(2006一2020)》。
  2、建立联合审批机制
  由市政公用事业局牵头,组织质监、消防、规划、安管等部门对燃气新、改、扩建工程实行联合审批。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及工程资料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审批条件的经营企业和自供单位,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12号)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由燃气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
  3、实施特许经营
  市政府授权燃气主管部门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行使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监督管理职能。燃气主管部门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标准、安全、价格等进行监管,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一律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4、完善瓶装液化气市场经营机制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南昌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配送中心经营权合同书》,履行相关义务,做到配送及时,方便用户。
  送气员应当与经营企业签订用工合同,并经燃气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为进一步完善瓶装液化气配送工作,对目前确实难以配送到位的,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城区实际情况,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与各区共同设立适量瓶装液化气临时换瓶点。
  5、形成燃气整治联动机制
  为切实规范我市燃气市场的经营行为,由市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政公用局、市安管局、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市燃气管理处建立燃气管理联动机制,定期组织燃气整治行动。取缔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燃气新、改、扩建工程;对违反《南昌市燃气特许经营合同》有关条款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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