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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5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本市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暂缓离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等审批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方便、高效,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4个文件和市人事局、市科技干部局贯彻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86)93号)、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国家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部门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沪人(1990)151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2005)119号)的精神,结合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运行的特点,现将做好上述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并经所在高校审核后,详细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三份)和《高级专家申请办理延长退休年龄人员名册》,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审批。
  二、对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在工作确实需要、本人愿意、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先由专家所在高校提出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详细填写《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核表》(一式六份)和《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名册》(一式六份),每年6月10日前报市教委审批。
  三、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符合提高退休费标准的,由专家所在高校提出意见,详细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一式三份)和《高级专家申请办理提高退休费比例人员名册》,在高级专家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10日前报市教委审批。
  四、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暂缓离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等审批工作,政策性很强,各高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未经规定审批同意的,一律不得自行操作。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高校积极配合,按规定时间上报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暂缓离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等相关审批材料,使各项审批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方便、高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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