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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公开听证的暂行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7 生效日期: 2005-06-27
发布部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执行公开原则,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雏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听证采用合议制,由三名执行法官组成听证庭进行。其中一人担任听证主持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听证事项简单的,可以实行独任制,由执行员一人主持听证。


    第三条 听证实行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相分离原则。负责该案件执行实施人员不得参与听证庭或担任独任听证主持人。


    第四条 听证参加人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必要时,可以通知案件的执行人员、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参加。


    第五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六条 听证应实行回避制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二、公开听证的范围

    关联法规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适用公开听证: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
  2、申请执行人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
  3、当事人对变更、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
  4、当事人不服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裁定提出异议的;
  5、当事人对强制执行措施不服提出异议的;
  6、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债权人对财产分配方案不服提出异议的;
  7、执行法院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公开听证:
  1、对案件执行的依据不服提出的异议;
  2、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审理、执行案件时的工作作风问题提出的异议;
  3、其他不适用公开听证的事项。

 

三、听证的提出和受理

    第九条 听证申请人(异议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局提出听证申请,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副本。执行局也可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举行听证。


    第十条 申请人应于提交异议书时向执行法院提供支持其异议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执行局应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作如下审查:
  1、异议人是否符合主体资格;
  2、异议人是否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异议的对象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
  4、异议人是否有支持其异议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5、异议的对象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公开听证的范围;


    第十二条 听证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经分管局长审批后,对听证申请不予受理。
  在受理后发现异议不符合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依照以上程序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 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经分管局长审批后,于五日内作出是否听证的决定。


    第十四条  决定不进行听证的,如异议成立,应立即对有关裁定或执行措施进行纠正;如异议不成立,应在审查后五日内作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


    第十五条 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可以对有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进行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四、听证的准备

    第十六条 决定听证的,应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给异议人,并将《听证通知书》、《执行异议书》等文书送达给对方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送达时,应当向听证参加告知听证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以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 对方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执行异议书》等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局提交答辩文书,并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材料。不提供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十八条 异议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庭或独任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五、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公开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分别核对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书和代理权限。宣布听证人员、书记员名单;
  2、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3、听证主持人宣布开始执行听证;
  4、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参加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等权利;
  5、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回避;
  6、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7、对方当事人针对异议进行陈述、答辩,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8、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异议进行陈述、答辩,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9、异议人、对方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相互发问,进行辩论和质证;
  1O、听证主持人对听证参加人进行询问;
  11、传唤证人作证;
  12、异议人、对方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陈述最后意见;
  13、合议庭评议。


    第二十条 所有证据都应当在听证程序中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证情况应当记载于笔录。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庭或独任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引导听证参加人举证、质证,并归纳出争议焦点,甄别证据真伪,依据法律、事实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适用独任制听证的,听证程序应当按照简便易行和及时的原则,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六、听证后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庭应及时评议,依法作出处理:
  (一)听证庭意见一致或形成多数意见的,报局长审批后可以当庭作出裁决,影响重大的案件报主管院长审批后作出裁决;
  (二)听证庭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报请局长提交执行长联席会议讨论或由局长呈报主管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


    第二十六条 适用独任制听证的,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局长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有关法律文书应在裁决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听证参加人。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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