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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2 生效日期: 2005-12-0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
  现将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5)430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及所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5)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方面的监管职能进行了调整。为了保证《条例》顺利实施,相关职能平稳交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11月1日前,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仍可凭原印鉴卡购买和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印鉴卡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
  二、原麻醉药品专用卡自2005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2005年11月1日前批准并发放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汇总后及时提供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开展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四、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请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并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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