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卢展工
二○○四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2000年4月17日公布的《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省公安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保安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保安教育和培训活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附: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