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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消防支队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6 生效日期: 2004-06-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4]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消防支队《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4)48闽机号)精神,为更好地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巩固已有专项整治成果,坚决消除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切实改进和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5月至10月,继续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结合我市消防安全现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4)48闽机号)等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构筑“平安福州”,服务和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为目标,以突出火灾隐患整改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改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防止和遏制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治理的范围:
  1、座位为50个以上的电影院、影剧院、礼堂、录像厅(若有可放置座位但未放置座位的空间,按1人/M2计);
  2、含大厅或包厢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夜总会、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
  3、保龄球馆、桑拿浴室;
  4、配有50台以上电脑的网吧(若有空间但未放置电脑,按1台/M2计);
  5、容纳50人以上的营业性餐馆;就餐人数与住宿人数之和为50人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按就餐座位和床位计,若有空间可放置座位或床位的也应计入);
  6、可容纳50人以上或2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7、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8、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治理的重点内容:
  1、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4、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住宿场所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5、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6、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拦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7、人员密集场所按照规定应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8、在建筑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9、在建筑周围空中和地面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10、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疏散使用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而没有设置的;
  11、室内市场的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齐全。

  三、治理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专项治理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杨爱金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和公安、消防、经委、贸发、乡镇企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教育、民政、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监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区应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实施、督促等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应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深刻认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复杂性、艰巨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杜绝应付、走过场的虚浮作风,认真查找当地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努力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坚决遏制和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应召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领导,以及属专项治理范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负责人和2001年以来历次专项治理中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召开专题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应组成专门的检查和隐患督办工作组,按照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认真做好火灾隐患的检查和督促整改。要适时组织听取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对于有关部门报请政府决定的停产停业处罚,各级政府必须在7日内用文件的形式予以正式批复,意见要明确,并及时组织召开协调会,解决这些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有关会议情况应形成会议纪要备查。
  各县(市)、区政府应于7月10日前,将当地组织部署情况、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及落实情况、遗留火灾隐患的整改方案、整改时限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阶段性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0月20日前,写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性专题报告,上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专题向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全市;接受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情况的抽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等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对于专项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市政府将责成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专门向市政府作出汇报。
  (二)分工合作,充分履行专项治理工作职责。专项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安全生产监管和公安消防部门依法督促指导”的办法,具体分工是:市公安部门负责对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经贸部门负责对所属国有企业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外经贸部门负责对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市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动密集型乡镇企业隐患的检查和督促整改;市建设部门负责对商住楼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文化部门负责对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网吧、游乐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卫生部门负责对医院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工商部门负责对商场、室内市场、超市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旅游部门负责对星级宾馆、饭店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教育部门负责对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非星级旅馆、饭店、宾馆及营业性餐馆的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市监察部门负责在治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据有关法规、纪律给予行政处分;市安监、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开展防火检查和人员密集场所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切实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督促和指导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以及依法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以上责任部门未涉及到的治理对象,由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督促隐患的整改。
  各级各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分工合作,形成专项治理合力。各级政府应认真解决因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足而导致的火灾隐患,切实加强本行政区的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的职能。各部门应切实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认真检查并督促单位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主动、及时地向当地政府汇报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等。
  (三)严格执法,认真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营业性场所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单位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对整改期满未消除火灾隐患的营业性场所,负责监督整改的部门应函告公安、民政、工商、文化、卫生、教育、旅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应依法予以吊销证照或改变营业性质;对整改期满未消除火灾隐患的非营业性场所,应在依法给予处罚的同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并函告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注重实效,建立火灾隐患整改的长效机制。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应建立起一套促进火灾隐患整改的长效机制。一要建立和完善火灾隐患新闻通报和登报公示制度。整治期间,每月对存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单位,在当地媒体上通报曝光,通过舆论监督,促进隐患整改,并教育和警示社会各单位和广大群众。二要建立和实施重大火灾隐患论证制。组织成立重大火灾隐患论证专家小组,论证组成员由相关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方案的论证,为火灾隐患的认定和整改及时提供技术支持。今后各地对核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须经当地重大火灾隐患论证小组论证并报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三要建立疑难火灾隐患整改督办责任制。各级政府应将遗留的和新发现的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火灾隐患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任务时限。对于2001年以来历次专项治理中遗留的火灾隐患,尤其要进行认真检查;对至今仍未整改的,当地政府要专项研究,实行挂牌督办,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论证,帮助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期限,协调、督促落实整改到位。对久拖不决的火灾隐患,各县(市)、区政府要通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实行督办制。同时各级政府要视情采取适当优惠办法和有力措施,帮助企业、群众解决隐患整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争取企业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四要建立和实施火灾事故告诫和问责制度。今后,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特大火灾的县(市)、区政府应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检查报告,市政府将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2起死亡3人以上重大火灾的,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检查报告,市政府将抄送省政府进行备案。因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未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营造专项治理的舆论声势。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专项治理期间,电视台、电台、报刊应对刊播专项治理的新闻、专题和常识性、警示性的公益广告作出专门安排。应紧密结合专项治理工作,既要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好的做法和效果,又要曝光一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典型,以教育和警示全社会,扩大宣传教育效果,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 ?
市消防支队
二○○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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