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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地税局关于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4 生效日期: 2001-04-0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1]438号

各盟市物价局、地税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物价局、地税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内财规[2000]1577号)精神,现就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的有关事宜做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并照章纳税。上述收费单位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和领购税务发票时,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收费许可证》。有效收费许可证指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收费许可证上加盖本年度审验章的,否则,属无效收费许可证。

  二、各级税务机关对持有《税务登记证》和有效《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应及时给予办理领购税务发票,不得无故拖延或不予办理,同时,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三、全区各级物价、地税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及时沟通情况,共同搞好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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